5月19日,《上海法治报》报道了某供电公司在正常停电检修后、提前恢复供电过程中,当地居民因不当用电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由此导致了一场法律纠纷。最终,法院判定供电公司无责。本报联系了该供电企业和相关法律人士,对本案中较有代表性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案情起因
近日,福建三明市下属某县供电公司在供区内的一个村里贴出停电通知,告知客户:因变电所设备检修,供电公司将从当日起连续3日,每日早6点至晚6点在全村停电检修,请居民客户做好相关准备。
为尽量缩短停电给居民带来的不便,检修人员争分夺秒,在停电第二天完成了全部检修任务。供电公司运检调度人员在调度指令下,于当日下午1点左右提前恢复供电。
非常凑巧的是,租住在当地村民吴某家的打工者孙某当天清晨使用电炒锅做饭后,由于疏忽,忘记了关闭电炒锅电源,而后外出。结果,下午恢复送电时,电炒锅由于通电持续加热,温度过高引燃了周围的可燃物,引发了火灾。
大火迅速蔓延,共计造成五户村民的房屋被烧毁,所幸无人员伤亡。
事后,被烧毁房屋的村民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吴某及供电公司共同赔偿损失5万余元。
法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供电公司恢复送电前是否需要再行通知?发布恢复送电通知是否是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
原告主张,供电公司既然在通知中写明停电时间为早6点至晚6点,却在未发布任何提前送电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致使孙某的电炒锅在通电后受热引发火灾,供电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疏忽、过失及放任行为,与火灾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供电公司则主张,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提前恢复供电是否需要再发布通知,如果必须发布通知而没有发布,就是存在过错,否则就没有过错。
然而,在《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供电公司在恢复送电前应另行发布通知或公告,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没有在送电前履行通知或公告的义务。
焦点二:供电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供电公司的停电通知对客户造成误导,供电公司事先未履行发布提前恢复供电的通知,是火灾发生的原因。
而根据本案的事实,供电公司的停电通知对孙某不存在误导。因为孙某是因为个人疏忽未及时关闭电炒锅,这本身就是不安全的用电行为。无论是否停电,这种行为都是危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供电公司是否提前恢复供电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孙某没有关闭电炒锅电源并不是受到停电通知误导或影响的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判,被告孙某的行为属于不安全用电行为,由此引起火灾,造成原告乐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提前恢复通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标题:提前恢复送电通知≠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