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志指出,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徐志通报《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实施办法》是我省首部地方性电力行业综合性法规,将为全省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实施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实施能源革命战略的需要。
“十三五”以来,我省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装机、光伏装机较2015年分别增长3倍、11倍,电力供需状况亟需改进。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完善新能源发电设备入网、电能消纳等相关法律制度,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需要。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用电需求持续增长,电力供需形势日趋紧张。通过制定《实施办法》,细化电力项目规划相关法律条款,优化建设时序,提升电网建设效率,改善现有制度界面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可靠电力支撑。
三是确保电力运行安全的需要。
我省是“西电东送”“皖电东送”等电力大通道沿线重要省份和长三角特高压枢纽,电力设施保护任务繁重。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厘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完善重要输电通道安全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我省及长三角地区的能源安全。
四是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的需要。
为了打造我省规范、公平、透明、高效的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通过进一步压缩供电抢修时限、明确办电时限,规定了供电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中断供电通知和报告义务等制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6章63条,分为总则、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在推动电力发展方面。
协调电力发展规划衔接,细化电力建设相关法律条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实施办法》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网企业应当协同推进“长三角特高压枢纽”建设,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在安徽落地实施。扩大公众参与度,要求编制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及专家等意见,增强规划前瞻性和科学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电力规划统筹,推动城市中心区电缆入地,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美化市容环境。
第二,在保障电力安全方面。
界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用户的权责,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紧急避险等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电网风险,切实保障我省电力安全。《实施办法》完善了各级政府对重要输电通道的保护义务,增进了全社会保护电力大动脉的共识;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能力;《实施办法》将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隐患整治责任、用户对设备接入和维护的安全责任等上位法未明确的内容纳入保护范畴,力求消除“盲区”,实现保护“全覆盖”。
第三,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实施办法》规定了供电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办理用电业务,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压缩供电抢修服务时限,城区范围内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规定了供电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中断停电时的事先告知、报告义务,确定了供电企业不得损害用户权益的六种具体行为,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在推动能源转型方面。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设备入网、电能消纳和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确定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配电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实施全面节约战略,鼓励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明确要求电力企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在工农业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领域开展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答问环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电力是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在《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是如何落实党的二十大相关要求的?
【省能源局副局长鲍来祥】近年来,我省新能源发展迅猛,在发电端,新能源已成为我省第二大电源,预计到“十四五”末,我省新能源装机占比将超过40%;在消费端,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新业务、新业态蓬勃发展。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完善新能源发电设备入网、电能消纳和收购、新能源电厂参与电力调控等相关法律制度,为我省能源转型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综合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
《实施办法》还从需求侧入手,对需求响应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要求在工农业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领域开展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等内容。同时还明确了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发展的要求,促进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实施办法》在保障电力供应,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哪些关键点?
【省能源局副局长鲍来祥】电能是当今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应用最为广泛的能源,我省用电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电力供需形势日趋紧张,做好电力保供工作,对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次《实施办法》制定的关键点。
一是加快电力项目建设。《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电力建设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了电力规划编制原则、编制主体、编制变更程序;解决现有规定界面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解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周期长、民事协调法律依据不足等难题,进一步简化电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加快电力项目建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
二是提升电力系统平衡能力。《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电力企业保障电力供应职责,落实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引导用户错峰、避峰用电促进电力供需平衡;要求电网调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系统实时平衡,推动跨省电网“互济互保、互联互通、互供互备”的工作模式;要求煤电企业落实煤炭库存制度,保障发电用煤基本需求;推进各类调节电源建设,鼓励出台调节性电源支持政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三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实施办法》规定了电力行政执法授权机制、重要输电通道安全保护机制等,增进全社会保护电力大动脉的共识,增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执法力量,保障大电网安全;明确有序用电、限电处理、紧急避险、技术监督等电力保供机制,提升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实施办法》在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省能源局副局长鲍来祥】本次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致力于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是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明确供电企业优化服务、简化流程、信息公开等相关法律义务,提高“获得电力”指数,构建高效率办电、高品质服务、高质量供电的电力营商环境。
二是提升供电服务品质。《实施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24小时咨询、限时抢修等服务,明确办电时限、电费计收依据、不得损害用户权益等六种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满足用户多样化服务需求。
三是聚焦解民之难。目前我省新能源汽车市场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充电难、充电慢成为民众的新难题。《实施办法》明确“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集中停放区等场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等系列举措,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实施办法》实施后,对长三角一体化的电力发展有哪些促进意义?
【省能源局副局长鲍来祥】全面响应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主动融入、深度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以实际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本次《实施办法》的出发点。
一是推进长三角特高压电力枢纽,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明确政府与电网企业协同推进“长三角特高压枢纽”建设,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问题。
二是协同提高区域电网互联互通,提升电力互济互助水平。等高对接沪苏浙,努力打通长三角供电的区域分隔和管理分块,通过推动电网信息数据、资源共享,推进电网规划研究、协同电网建设,全面提高区域电网可靠性和供电质量,持续提升长三角能源配置能力和电力安全保障水平。
三是推动能效水平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办法》作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实现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促进电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能源服务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