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的有关规定,公司连同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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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风电: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2015-05-19 13:57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的有关规定,公司连同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工商银行莱芜分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617031229200039133,截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7,899.00 万元(人民币柒仟捌佰玖拾玖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5MW 以上风力发电机主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1617031229200039257,截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995.8913 万元(人民币柒仟玖佰玖拾伍万捌仟玖佰壹拾叁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100154500005369,截至2015年4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500.00万元(人民币壹亿柒仟伍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5MW 以上风力发电机主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丽萍、程建新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协议要求向本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四、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读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 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齐鲁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七、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齐鲁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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