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了解到:为做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同时该标准已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大学
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
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
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
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附件2: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济元紫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飞、王婷、陈小通、文亮、程俊峰、尉亚飞、谷瑞欣、何文杰、高翔、王春雨、孟欣、孟宪忠、于海、杜静、康海朋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定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茶乙二胶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燃煤电厂Coal-fired power plants
指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现有燃煤发电机组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ng unit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发电机组。
3.4新建燃煤发电机组 new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ng unit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发电机组。
3.5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全省所有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及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2在现有燃煤电厂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及新建燃煤电厂,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燃煤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燃煤电厂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