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提出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等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了人的生命至高无上。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

首页 > 输配电 > 电网建设 > 报道 > 正文

专家解读:电力行业如何做好新《安全生产法》

2015-01-30 11:54 来源:南方电网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提出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等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了人的生命至高无上。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加大违法成本,强化行政处罚,新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备受关注。

专家解读

新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最高可以罚款2000万元,是目前为止所有法律责任当中处罚最严厉的,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安全生产法》。

最重要的是,不仅要处罚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还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进行罚款。如果发现有瞒报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可以罚到100%。用百分比这种方法来处罚,是一个动态性的,不是个绝对数。而且规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负责人,终身取消执业资格。所以,这些处罚规定非常严厉,加大了违法的成本,也为我们进行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 黄毅

许多媒体在报道新《安全生产法》时,都聚焦在违法最高可罚2000万元上。就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来说,新《安全生产法》是最高的。2000万元的顶格处罚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让生产经营者和地方官员对安全事故重视起来,改变那种“花多少钱赔一条命”的错误想法。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 张建华

企业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夕,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发表了《致全国企业负责人公开信》,明确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怎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这“四个到位”实际上明确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标准。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改最多的就是围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申、强调、完善、规范,而且把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到位”都写进《安全生产法》。比如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就增加了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到位。要求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加强预案的管理,而且预案要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经常进行演练,这就是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应急救援到位”。

新法对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原法要求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这次把300人降低到100人,标准更加严格。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从7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范,这样就与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职责相对应、相呼应,更有利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 黄毅

条例摘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原标题:新《安全生产法》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