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中国南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中国北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北车及其控股股东北车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中国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南车及其控股股东南车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中国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合并后新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合并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 本次合并方案概要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按照“坚持对等合并、着眼未来、共谋发展,坚持精心谋划、稳妥推进、规范操作”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方式进行合并,即中国南车向中国北车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 A 股股票、向中国北车全体 H 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 H 股股票,并且拟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拟发行的 H 股股票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和 H股股票相应予以注销。合并后新公司同时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合并后新公司将采用新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股票简称和代码、法人治理结构、战略定位、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公司品牌等(其中股票简称和代码的变更取决于可操作性的进一步论证),从而实现双方的对等合并。
二、 本次合并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 A 股和 H 股拟采用同一换股比例进行换股,以使同一公司的所有 A 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获得公平对待,从而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股比的相对比例在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 1:1.10,即每1 股中国北车 A 股股票可以换取 1.10 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 A 股股票,每 1 股中国北车 H 股股票可以换取 1.10 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 H 股股票。
上述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具体而言,中国南车 A 股和 H 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 5.63 元/股和7.32 港元/股;中国北车 A 股和 H 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 5.92 元/股和 7.21 港元/股;根据该等参考价并结合前述换股比例,中国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 5.63 元/股和 7.32 港元/股,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 6.19 元/股和 8.05 港元/股。
三、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南车股东的利益,中国南车同意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63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32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中国南车将安排相关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 H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南车 A 股股份和 H 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四、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利益,中国北车将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 A 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 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5.92 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 H 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 H 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 H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7.21 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本次合并中,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 6.19 元/股和 8.05 港元/股,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考虑到中国北车换股股东在换股完成后将持有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需承担股票价格波动等若干风险,因此,中国北车换股价格相比中国北车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 H 股股票交易均价存在溢价,即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
中国北车将安排相关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 H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北车的 A 股股份和 H 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于换股实施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将全部按上述规定的换股比例分别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或者 H 股股票。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北车 A 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北车 H 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股东的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北车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北车 H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五、 本次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并中,合并任何一方 201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 50%以上,合并任何一方 201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净额的比例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合并任何一方 2013 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合并对合并双方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 本次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i)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 由上述第(i)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i) 由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v)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v)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4 条,上市公司与前述第(ii)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6 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i)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ii)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并不构成中国南车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中国北车的关联交易。
七、 本次合并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南车的控股股东为南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北车的控股股东为北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合并实施完毕后,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合并不会导致合并后新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 本次合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合并不会导致中国南车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合并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借壳上市。
九、 本次合并对于合并双方的影响
(一) 本次合并对合并后新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股份总数为 27,288,758,333 股,其中 A 股为22,917,692,293 股,占股份总数的 83.98%,H 股为 4,371,066,040 股,占股份总数的16.02%,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十、 本次合并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 本次合并已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 2014 年 12 月 29 日~30 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 2014 年 12 月 29 日~30 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5、 有关本次合并拟分别发送给中国南车H股股东和中国北车 H股股东的通函已通过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的审查。
(二) 本次合并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 中国南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 中国北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3、 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合并的批准;
4、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的核准;
5、 中国南车作为换股对价发行中国南车 H 股获得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批准;
6、 本次合并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外反垄断申报的正式提交并通过审查;
7、 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已授予清洗豁免且没有撤回或撤销该等授予,以及清洗豁免所有的条件(其中包括由出席中国南车股东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均已实现。
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前,不得实施本次合并,但在不影响本次合并效力的前提下,上述第 6 项可由合并双方适当豁免。
十二、 本次合并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合并已采取或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合并的进展情况。
2、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二级市场股价波动,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及时申请停牌。
3、严格执行内部批准程序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就本次交易采取严格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交易在取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董事会批准后还需要取得各自的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批准(就中国北车 H 股类别股东会而言,以下情况视为中国北车 H 股股东通过决议:(i) 本次合并获得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中国北车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无利害关系中国北车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75%以上通过;且 (ii) 反对本次合并的票数不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中国北车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将向各自的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 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方式行使表决权。
4、根据《重组办法》,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已分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核查,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5、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提交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董事会讨论时,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独立董事均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交易中,通过赋予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以及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了对异议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三、 本次合并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
根据《重组办法》、26 号准则等 A 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了给合并双方董事会提供参考,分析本次合并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中金公司就本次合并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之估值报告》,长城证券就本次合并出具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之估值报告》。中金公司与长城证券均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四、 其他事项
投资者可到指定网站浏览合并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章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合并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1、 本次合并审批风险
本次合并已分别取得中国南车董事会和中国北车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须获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商务部、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以及获得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对有关事项授予的豁免。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待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合并能否完成上述待审批事项,以及完成该等待审批事项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现金选择权相关风险
本次合并将赋予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如本次合并方案未能获得中国南车或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或 H 股类别股东会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须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且在现金选择权有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现金选择权申报均为无效。若中国南车的异议股东和中国北车的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时即期股价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此外,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还可能丧失未来合并后新公司股价上涨的获利机会。
3、 强制转股风险
本次合并需取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对各自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其各自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在实施本次合并方案时,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所持股份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所持股份将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被强制转换为合并后新公司的新增股份。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
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中国北车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合并后新公司的股份,原在中国北车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合并后新公司股份上继续有效。
4、 债权债务转移风险
本次合并涉及中国北车债权债务的转移,其中债务的转移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包括部分业务合同主体变更须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如相关合同对方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则可能导致一定的违约风险。合并双方将积极争取中国北车的债权人对于本次合并的同意,然而能否能取得全部债权人的同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将在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将应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尽管合并双方将积极向债权人争取对本次合并的谅解与同意,但仍然存在可能会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相关风险。
5、 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行业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随着行业准入可能进一步放开和国外厂商利用技术输出渠道在零部件方面的渗透,合并后新公司面对国外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商的竞争压力将逐步加大。在城轨地铁车辆领域,目前行业的国内外参与者数量较多,随着行业的发展,竞争将可能进一步加剧。并且,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本次合并后,双方共同的原有客户的可选供应商减少了一家,可能需要相应增加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商作为备选供应商,导致间接培育了合并后新公司的潜在竞争对手。 此外,伴随着国际化的步伐,合并后新公司在海外市场的参与程度将不断提高,将与国际竞争对手开展更多直接和频繁的业务竞争。如合并后新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前述竞争,将可能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导致利润率水平降低和市场占有率的下滑。
6、 内部整合风险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产品类型将大幅增加,且由于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各业务板块分布于不同的地理区域,涉及下属子公司较多,进一步增加了内部组织架构整合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并后新公司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业务的整合到位需要一定时间;此外,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在合并前均拥有完整的人员编制,合并后新公司需要根据新的业务和管理架构进行人事整合,可能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因此,合并后新公司在短期内实现采购、生产、销售、人事、管理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具有一定难度,协同效应的发挥可能在短期内无法达到预期。
7、 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合并后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合并后新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8、 财务风险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均将大幅上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有所降低;同时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2014 年 10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从交易前的 66.40%上升至交易后的 67.35%。合并后新公司面临一定的资本结构变化带来的整合风险。
第四章 本次合并方案
一、 本次合并的背景及目的
(一) 本次合并的背景
1、全球轨道交通行业面临高铁经济蓬勃发展的最佳契机
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均公布了铁路(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发展规划,全球轨道交通市场正快速成长。中国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加强“互联互通”及建设“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未来十年计划将对外相关投资 1.2 万亿美元。筹建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举措,也将为亚太及全球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全球轨道交通行业面临广阔的市场空间。
2、中国轨道交通“三网融合”蕴含巨大的市场空间
中国轨道交通经过近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未来将以干线铁路、城际铁路网络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三网融合”为发展目标,组成全国范围内完整的轨道交通网络。推进轨道交通“三网融合”将为整个轨道交通装备市场的增长带来新的机遇。
干线铁路方面,我国高铁营业里程在 2013 年底达到 11,028 公里,2008-2013 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75%;根据国家干线铁路规划,高速铁路还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城际铁路网络方面,截至 2014 年底,各城市群规划城际铁路总里程超过 2 万公里,其中预计 2016-2020 年竣工里程有望达到 1.2 万公里,为城际铁路专用动车组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增量。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方面,截至 2014 年底,全国共有 37 个城市的建设规划获批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高峰期,城轨地铁装备市场同样也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 本次合并的目的
在国内外轨道交通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南车、中国北车作为我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领军企业和全球重要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商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拟通过本次合并进行重组整合,以提升合并后新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打造以轨道交通
装备为核心,跨国经营、全球领先的大型综合性产业集团,进而提升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合并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推动上述战略目标的实现:
1、提升国际化
合并后新公司将把握全球轨道交通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扩大全球市场份额,加快国际化进程。着力统一布局海外投资,避免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率;整合海外销售队伍,制定统一的海外市场拓展战略,集中力量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统一品牌形象,集中双方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2、增强协同性
合并双方将在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领域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司整体实力。通过统筹研发资源,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研发体系,融合双方优势技术,加速实现核心技术突破;优化产品体系,实现产品的谱系化、标准化和模块化,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实现生产基地专业化、地域化分工,统筹规划未来投资,提高生产和投资效率;实现供应体系、销售体系全球整合,充分挖掘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3、拓展多元化
合并后新公司将利用轨道交通装备板块的既有资源促进新产业发展,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 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
(一) 合并双方
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为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
(二) 合并方式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按照“坚持对等合并、着眼未来、共谋发展,坚持精心谋划、稳妥推进、规范操作”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方式进行合并,即中国南车向中国北车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 A 股股票、向中国北车全体 H 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 H 股股票,并且拟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拟发行的 H 股股票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和 H股股票相应予以注销。合并后新公司同时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合并后新公司将采用新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股票简称和代码、法人治理结构、战略定位、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公司品牌等(其中股票简称和代码的变更取决于可操作性的进一步论证),从而实现双方的对等合并。本次合并应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并应当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香港收购合并守则的规定。 其中,就合并后新公司的名称,合并双方初步拟定中文名称: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国中车;英文名称:CRRC Corporation Limited;英文简称:CRRC。合并后新公司的名称最终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三) 换股对象
本次合并中,换股对象为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的全体股东。
(四) 换股价格和比例
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 A 股和 H 股拟采用同一换股比例进行换股,以使同一公司的所有 A 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获得公平对待,从而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股比的相对比例在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 1:1.10,即每1 股中国北车 A 股股票可以换取 1.10 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 A 股股票,每 1 股中国北车 H 股股票可以换取 1.10 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 H 股股票。
上述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具体而言,中国南车 A 股和 H 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 5.63 元/股和7.32 港元/股;中国北车 A 股和 H 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 5.92 元/股和 7.21 港元/股;根据该等参考价并结合前述换股比例,中国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 5.63 元/股和 7.32 港元/股,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 6.19 元/股和 8.05 港元/股。
中国北车换股股东取得的中国南车 A 股股票或 H 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中国北车 A 股股票按换股比例可获得的中国南车 A 股股票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 A 股换股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H 股换股的零碎股处理方法与前述 A 股换股的零碎股处理方法相同。
如中国北车股东所持有的中国北车 A 股股票或者 H 股股票存在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被相应转换为中国南车发行的 A 股股票或者 H 股股票,原在该等中国北车股票上设置的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中国南车相应股票之上继续有效。
(五)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南车股东的利益,中国南车同意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63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32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中国南车将安排相关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 H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南车 A 股股份和 H 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六)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利益,中国北车将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 A 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 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5.92 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 H 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 H 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 H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7.21 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本次合并中,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 6.19 元/股和 8.05 港元/股,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考虑到中国北车换股股东在换股完成后将持有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需承担股票价格波动等若干风险,因此,中国北车换股价格相比中国北车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 H 股股票交易均价存在溢价,即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
中国北车将安排相关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 H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北车的 A 股股份和 H 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于换股实施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将全部按上述规定的换股比例分别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或者 H 股股票。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北车 A 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北车 H 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股东的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北车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北车 H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七) 本次合并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安排
合并双方将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就合并双方尚在存续期的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双方将分别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合并事宜。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责任在交割日后将由合并后新公司承担。
(八) 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自交割日起,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合并后新公司享有和承担。
(九) 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新公司继续履行。
(十) 利润分配及滚存利润安排
在交割日之前,合并双方均不得进行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截至交割日的合并双方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合并后新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将综合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 2014 年度净利润、现金流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安排 2014 年度利润分配事宜。
三、 本次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并中,合并一方 201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 50%以上,合并一方 201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净额的比例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合并一方 2013 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合并对合并双方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 本次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i)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 由上述第(i)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i) 由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v)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v)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4 条,上市公司与前述第(ii)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6 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i)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ii)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并不构成中国南车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中国北车的关联交易。
五、 本次合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合并不会导致中国南车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合并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借壳上市。
六、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 2014 年 12 月 29 日~30 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 2014 年 12 月 29 日~30 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中国南车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5、 有关本次合并拟分别发送给中国南车H股股东和中国北车 H股股东的通函已通过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的审查。
(二)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1、 中国南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 中国北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3、 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合并的批准;
4、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的核准;
5、 中国南车作为换股对价发行中国南车 H 股获得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批准;
6、 本次合并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外反垄断申报的正式提交并通过审查;
7、 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已授予清洗豁免且没有撤回或撤销该等授予,以及清洗豁免所有的条件(其中包括由出席中国南车股东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均已实现。
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前,不得实施本次合并,但在不影响本次合并效力的前提下,上述第 6 项可由合并双方适当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