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河南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93号,处罚书称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8月15日至20日1号、2号机组二氧化硫连续长时间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769-2273㎎/m3,超标2.85-10.4倍(排放标准200㎎/m3)。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9月10日至15日1号、2号机组二氧化硫连续长时间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866-2539㎎/m3,超标3.33-11.7倍(排放标准200㎎/m3)。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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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保厅行政处罚洛阳义安电力 罚款16万元(附文)

2015-01-06 15:02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河南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93号,处罚书称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8月15日至20日1号、2号机组二氧化硫连续长时间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769-2273㎎/m3,超标2.85-10.4倍(排放标准200㎎/m3)。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9月10日至15日1号、2号机组二氧化硫连续长时间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866-2539㎎/m3,超标3.33-11.7倍(排放标准200㎎/m3)。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环保厅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共给予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2014〕92号

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凯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23118001155

组织机构代码:77369611-8

地 址: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境监控中心2014年第90期《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显示,你公司8月15日至20日1号、2号机组二氧化硫连续长时间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769-2273㎎/m3,超标2.85-10.4倍(排放标准200㎎/m3)。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厅于2014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2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2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970516010005071;代办银行: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能监办、省人民银行,洛阳市环保局、新安县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93号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

2014-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2014〕93号

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凯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23118001155

组织机构代码:77369611-8

地 址: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环境监控中心2014年第95期《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显示,你公司9月10日至15日1号、2号机组二氧化硫连续长时间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866-2539㎎/m3,超标3.33-11.7倍(排放标准200㎎/m3)。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厅于2014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2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4〕12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970516010005071;代办银行: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能监办、省人民银行,洛阳市环保局、新安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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