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天津市环保局对3家火电、环保等做出行政处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5]39号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8014组织机构代码:68189421-3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号法定代表人:以雷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

首页 > 火电 > 火电动态 > 报道 > 正文

天津环保局行政处罚(责令停产、罚款)3家火电、环保等企业(附文)

2015-08-13 09:31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天津市环保局对3家火电、环保等做出行政处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5]39号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8014

组织机构代码:68189421-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以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8月竣工并进行设备调试,2014年1月投入试运行,该项目至今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5年5月8日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陈述申辩书》,但于2015年5月18日提交了《撤销听证申请书》,提出撤销听证申请,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有:

一、你单位称为使新区海河以南区域的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应新区政府要求,大港垃圾焚烧厂开始同步接收生活垃圾,并于2014年1月投入试生产,因垃圾量严重不足,不能维持机组的连续运行,需要积攒很长一段时间的垃圾,才能重新试生产,故试生产时间较长。二、你单位称该项目厂内废水处理站负责处理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及废水等排至南港轻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因已经建成的南港轻纺污水处理厂周边配套未到位,收水量极少,不能接收该项目处理后的污水,经各方协调,你单位于2013年10月与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污水处理合同,但2014年初,合同到期,双方不再合作,停止接收污水。三、你单位称积极与大港区其他接收污水的单位沟通,一直无果,只能暂存南港轻纺工业园污染处理厂的调节池等设施,你单位也积极请示滨海环保市容局等,均未解决。四、你单位称2014年8月,市局监测中心进行现场取样、监测,2014年12月出具监测合格报告,但由于该项目达标废水去向与环评批复不符,导致验收工作停滞。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38号)以及你单位2015年4月28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5]36号

天津津热住建供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1000081364

组织机构代码:55651902-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天新北里2号楼3门106-109

法定代表人:高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3#炉脱硫除尘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为522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0mg/m3,我局于2015年3月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罚款。2015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1#锅炉脱硫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为748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0mg/m3,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503018-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5月5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5年5月11日提交了《关于津热住建福东里站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处罚的申辩意见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在已知2015年实施煤改燃的情况下,还是于2014年7月对所属河东区福东里供热站的环保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投资149万元。二、你单位称河东区环保部门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并且环保局巡视人员整个采暖季都在监督检查,在2014年度供热期间(2015年3月2日前)均通过了河东区环保局及市环保的监测,合格。三、你单位称2015年3月3日后及时更换了优质低硫煤并对脱硫设备进行检查检修,脱硫循环水质一直保持中性偏碱。四、你单位称我局3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对1#炉进行检测,距供热结束只有两天,当日室外温度很高,供热锅炉处于停运状态,在检测时先后两次都没有数据。五、你单位称供热站已经得到市政府批复列为2015年度市煤改燃项目,现处于实施当中。

经复核, 2015年3月13日上午14时14分至15时20分我局对你单位福东里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1#锅炉正在运行,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你单位1#锅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有《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503018-3号)为证,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43号)以及你单位2015年5月11日《关于津热住建福东里站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处罚的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共4天,每日处罚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四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一百四十四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1 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

大气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

3月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的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号炉排放二氧化硫超标,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当日,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万元。

3月11日,市环保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存在二氧化硫超标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金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下达按日连续处罚,自3月4日起至3月11日期间,共8天,每日处罚人民币30万元,共计罚款240万元,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应对其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实施了约谈。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