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昨日环保部下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责令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五间房煤矿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以下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400002238组织机构代码:68000431-1法定代表人:王帅廷地址: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首页 > 火电 > 火电动态 > 项目 > 正文

环保部责令三项目停产、停建 涉及罚款50万元(全文)

2014-11-04 08:54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昨日环保部下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责令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五间房煤矿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以下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

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400002238

组织机构代码:68000431-1

法定代表人:王帅廷

地址: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五间房煤矿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08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完成部分主体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4年4月10日《关于内蒙古华润电力五间房煤矿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4〕54号)及2014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6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6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4〕6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五间房煤矿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五间房煤矿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5000003760

组织机构代码:55281270-1

法定代表人:黄辉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13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完成部分主体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4年4月9日《关于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4〕55号)及2014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6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4〕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000004206

组织机构代码:66409498-6

法定代表人:徐晓惠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盟西乌旗巴彦花镇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7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4年4月9日《关于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4〕56号)及2014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6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6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4〕6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补办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对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补办环评手续。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试生产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