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电力改革深入推进,电力市场成员不断增加、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市场运行更加复杂。《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旨在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标志着中国电力市场在法规体系和监管结构上迈出重要一步。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林水静)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2005年《办法》公布后的首次修订。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破除市场壁垒,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电力改革深入推进,电力市场成员不断增加、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市场运行更加复杂。
“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蹄疾步稳、纵深推进、全面开花的良好局面。各项改革重点任务有序推进,在政策改革、现货市场试点建设、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改革热点问题上也取得显著成效,电力市场化改革步入整体优化提升的全新阶段。《办法》旨在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标志着中国电力市场在法规体系和监管结构上迈出重要一步。”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永利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
新要求新问题不断涌现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推进“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我国新电改自此拉开帷幕。
“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使得电力市场理念深入人心,推进市场化改革成为行业共识、社会共识,建设市场、拥抱市场,日益成为电力行业各方谋发展、图创新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和外部条件。与此同时,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日渐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统筹推进,电力相关价格形成机制持续完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输配电价构成更加合理,新能源市场化消纳比例不断提高,两部制电价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得到应用。”博众智合(Agora)能源转型论坛中国电力项目主任尹明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
不过,电力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催生出新问题。“间歇性、波动性和随机性风光新能源更大规模、更高比例接入电力系统,深刻改变了电力系统各类资源功能价值和利益关系,需要通过电力市场实现功能价值定价和获取收益。在此过程中,新业务、新业态、新主体不断涌现,对电力市场监管提出新要求和新问题。”
据了解,随着电力市场顶层设计不断深化,电力交易类型从单纯以电能量交易为主发展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和容量交易并存。电力交易主体较改革初期更加丰富,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主体、新业态不断发展,市场成员的权利义务发生深刻变化。王永利坦言:“随着电力市场成员不断增加,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市场运行更加复杂,需要对电力市场成员参与电力市场行为、主体间合同签订、电力市场交易及主体间的争端解决进行规范。”
全面丰富监管体系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电力市场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优化调整电力市场监管内容,细化电力市场规则管理,创新电力市场监管措施与手段。
“新《办法》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的新进展及电力行业发展的新形势,系统规定了监管谁、监管什么、由谁监管等问题。”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室主任林卫斌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从监管对象上看,《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的电力体制框架是“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办法》与此相应的监管对象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而“9号文”下的电力体制框架则是售电侧放开,与此相应,监管对象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实施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此外,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兴电力市场主体也被列为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更加全面细致,填补了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监管空缺。“从监管内容看,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代理购电的情况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成为新增的监管内容,也体现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新进展和电力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林卫斌进一步表示。
与此同时,《办法》加强了对电力市场成员不正当行为的监管。“《办法》加强了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管,体现了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方法。对于电力交易主体之间或与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交易发生的争议,将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解。这将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减少市场主体的纠纷成本。”王永利表示。
尹明指出,《办法》还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新举措,即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和推动各级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能力建设与系统平台完善。
落实完善市场监管
《办法》是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王永利看来,《办法》通过规范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大大降低了市场操作的不透明度和不确定性,增强了小规模和新进入者的竞争力,减少了大企业可能存在的市场支配行为。同时,随着市场对这些新技术的接受,将推动整个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业务模式创新,推动传统的发电和电网企业适应新的市场规则和技术要求,推动电力市场的结构调整,促进从中央集中式大型发电向分布式能源和微网系统的转变,将为多种商业模式开辟新的市场空间。“接下来各省市应结合区域实际制定辖区内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办法》各项具体要求落地落实,深入开展《办法》宣传工作,同时加大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力度,对电力市场成员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紧随《办法》之后,国家发改委又公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规则》,尹明分析:“我国电力市场监管应根据各类型电力交易不同侧重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要点清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判断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是否滥用市场地位的标准,不能采取‘一刀切’标准。并应根据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不同特点,制定两类市场各自的监管清单或主要内容。再进一步细化对市场干预与中止行为的监管要求,将能量化的标准量化,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王永利也表示,应积极响应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要求,与最新版《规则》相衔接,规范电力市场建设,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为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修订的一系列电力市场基本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