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在行业内显得异常火热。近几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果不胜枚举,但行业缺少长期、稳定的政策作为保障仍是现实。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从业人员对《考核办法》政策出台的呼声渐高,正像业内专家描述的:配额制作为可再生能源法最核心的内容在经过了8个年头的漫长等待后已经是众望所归,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国家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发展可再生能源要举全社会之力,实现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究实效的目标。电力消纳应首先得到重视配额制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就是保证总量目标(即一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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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异常火热” 电力消纳应首先得到重视

2014-10-14 17:56 来源:中国电力报 作者: 赵汀

近期,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在行业内显得异常火热。近几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果不胜枚举,但行业缺少长期、稳定的政策作为保障仍是现实。

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从业人员对《考核办法》政策出台的呼声渐高,正像业内专家描述的:配额制作为可再生能源法最核心的内容在经过了8个年头的漫长等待后已经是众望所归,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国家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发展可再生能源要举全社会之力,实现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究实效的目标。

电力消纳应首先得到重视

配额制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就是保证总量目标(即一定时间内的规划目标或计划目标)的实现。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要利用形式的电力消纳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2012年的征求意见稿就曾忽略了电力消纳集中区域这一重要因素。“之前的讨论稿规定第四类地区配额比例为1%,尤其像我国东部、南部经济发达、电力消费大户居多的省份仅有1%的配额。”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江苏、安徽、福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配额比例为4%。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电力占整个电力消费平均为3.5%左右。

孟宪淦认为针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制定的配额指标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充分调动东部电力消纳大省、消纳相对集中地区的积极性。这样可以避免西部风能、太阳能中心远距离的输送、大范围的消纳 带来的损耗。以我国现有的电网建设情况要达到可再生能源的智能化接入具体时间表尚不明确,由此造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延迟是得不偿失。

分布式光伏将重点受益

提到就近消纳自然就联系到分布式。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起到积极作用。我国东部地区在电力消纳方面需求较大,这就需要有更高比例的电力来自于可再生能源。

以浙江为例,2013年浙江全省发电量为2885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中的生物质发电量为36.38亿千瓦时,风力发电量9.73亿千瓦时,大型光伏电站为零,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为1.0538亿千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共计46.8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1.6%。《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为2%。要提升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只有依靠分布式光伏。

专家指出,除沿海岛屿适合发展风电,我国东部地区省份适合通过分布式光伏发电提高配额比例。同时依据各省自身农业基础,部分东部、中部省份生物质能发展前景看好。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沿袭了上世纪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总结的16字方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究实效”。

据了解,我国西部青海省2013年全省发电量555.74亿千瓦时,风电0.84亿千瓦时,光伏27.9亿千瓦时,生物质能为零,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28.7亿千瓦时,占比5.17%。《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其配额指标为7%。 “各省指标的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还留有发展空间。各省份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经济发展、电力消费、电网输配的情况来选择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得以使除水电外的可再生能源得到全面发展。”孟宪淦表示。

管理与制约措施并重

配额制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挂钩、和总的节能指标挂钩的考核办法,与9月份国家能源局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高度保持一致。《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能源消费总量是国家控制的指标,完成配额指标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地方获得实惠。如果地方完不成配额指标,就要从地方总的节能量里扣掉。这样在考核的时候受到制约。设置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给各地区留有空间,下保底上不封顶,既有约束又有积极性。这些政策上的变化更加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孟宪淦表示。

“配额制的出台肯定是一个进步,对促进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解决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问题有积极作用。但彻底解决并网消纳问题,还需要一些关键体制机制方面的变革。比如制定输配电价、实行经济调度,制定辅助服务电价等。”能源基金会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主任芦红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执行当中,政 府和电网是最重要的两个主导。尤其是电网,在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的过程中,电网是非常关键的部门。配额制实行后,地方政府应该有统筹协调的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电网也提供一站式服务。专家呼吁,配额制的实行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这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的责任和全民的义务。

指标上调符合整体基本面

据了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以2015年各省的基本指标来看,内蒙古、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配额最大,为10%;而北京、天津、河北、青海等则为7%;上海、江苏、安徽、福建等为4%;浙江、江西、重庆等最少,只有2%,与2012年版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指标普遍上调。

据了解,2012年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一类地区例如内蒙古配额比例为15%。由于部分地区受弃风弃光现象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尚不稳定。但考虑到实际情况,2013年内蒙古已经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10.2%。西部省份完成配额指标的压力不大。但中部、东部按现有情况如要完成指标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据相关数据测算,2013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甘肃11.5%、青海5.17%、浙江1.6%。

目前,各地发展光伏发电的热情很高,持续观望、等政策出台的心理更是大多数从业人员的真实写照。“现阶段制定合理的政策非常重要,特别是总量目标的合理性尤为重要。依据我国严峻的能源形势,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中,要谨慎且量力而行,通过制定合理的能源总量目标,从而向市场释放准确的发展信号。”孟宪淦表示。

原标题: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应联系实际力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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