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其中涉及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及电网趸售电价三部分,以下为通知全文:

赣发改商价〔2014〕107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电投、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江西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17分钱,降价后为每千瓦时0.4555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分步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12.53分钱。取消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降低10分钱政策。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1.17分钱。具体见附件2。
三、江西电网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见附件3。
四、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经我委核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七、请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附件:1.江西电网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江西省销售电价表
3.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5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 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含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2分钱;非工业、
普通工业用电0.9 分钱,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7 分钱;大工业用电0.8 分钱,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
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7 分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6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分类电价基础上降低1.7分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