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下发《关于甘肃国电酒泉热电厂新建(2×3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以下为通知全文: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甘肃国电酒泉热电厂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函》(国电酒函〔2013〕13号)及附送的《甘肃国电酒泉热电厂新建(2×3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173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10月23-24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甘肃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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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酒泉热电厂新建(2×3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知(全文)

2014-08-04 08:5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环保部近日下发《关于甘肃国电酒泉热电厂新建(2×3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甘肃国电酒泉热电厂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函》(国电酒函〔2013〕13号)及附送的《甘肃国电酒泉热电厂新建(2×3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173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10月23-24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甘肃省酒泉市。新建2台330兆瓦亚临界抽凝式发电机组,配置2台1177吨/小时亚临界煤粉锅炉,配套建设贮灰场、铁路专用线、煤场、给排水、工业废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总投资为27.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14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1.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7〕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4月核准该工程(发改能源〔2010〕848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环评批复文件中要求关停的285台小锅炉已经关停259台,实际关停锅炉吨位数符合环评要求。

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内容发生以下变更:

1、发电机组由2台300兆瓦变更为2台330兆瓦;锅炉由2台1025吨/小时变更为2台1180吨/小时;

2、循环水冷却系统由湿冷变更为直接空冷;

3、厂内总平面布置由三列式布置变更为四列式布置。

以上变更未事先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一座210米高的烟囱排放。工程建设了防风抑尘网,设置了喷淋系统。运煤系统各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地设置喷水系统。

工程产生的化学废水、含煤废水、锅炉排污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已实现分质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经处理后进入中水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和厂区绿化;化学废水经处理后用于脱硫系统;含煤废水、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

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式除灰渣系统。灰、渣由输送系统分别送至灰库、渣库,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储存。

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消声装置、隔声装置和减振措施。

本工程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为298吨和666吨,符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821吨。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酒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 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区周界氨无组织排放最大监测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出口废水中总砷、汞、铅日均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限值要求。灰场地下水中各监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3-1993)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厂界昼间噪声达标。北厂界夜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8分贝。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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