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荔波供电局切实对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干部问责制,将对决策违规、执行不力、作风不良、管理不善情形进行问责,从根本上增强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中层干部从业行为,增强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解决中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促进、提高干部在抓管理、带队伍方面的难点、热点问题上的担当意识。近日荔波供电局制订下发并实施《荔波供电局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荔波局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对规范中层干部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局强调,局中层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严以律己,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局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兢兢业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该办法对问责对象、情形、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问责对象。将该局全体中层管理人员纳入问责范围。二是明确问责的情形。明确了对违反“八项规定”;有令不行、执行落实不力;工作失职、渎职;主动服务意识缺乏、工作效率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等15项情形进行问责。三是明确问责方式。明确了调整工作岗位;降薪、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四是明确问责的程序,对需要启动问责的情形的,由该局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向问责决定机构汇报、并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