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0号)的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我办计划7月至9月底集中组织开展四川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电力生产实际,继续按照安全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集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省电力行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强电力职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电力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检查内容
各电力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重点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落实、开展电力行业“打非治违”行动、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迎峰度夏及防洪度汛、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及应急演练、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等方面工作情况开展自查。四川能源监管办将针对各电力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一)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
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重点开展以下检查:
1.开展电力行业“打非治违”,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
3.“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作为最重要的职责。
5.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
6.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是否“五到位”。
(二)继续深入开展电力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在电力行业勘探(勘测)、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生产运行管理等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电网、发电、电力建设为重点,集中打击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严肃查处和整治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等现象。
1.重点打击以下行为:包括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迟报、瞒报、谎报电力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不满足安全要求,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备案的;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重大隐患隐瞒不报和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评审、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2.电网方面:电力设施不符合抗灾能力标准的;外力破坏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力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发电方面:未按规定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或虽已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和已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但存在问题没有按期整改的;水电站大坝未按要求注册(含备案)、定检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水电站大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除险加固不符合要求的;主要发电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及公用系统存在较大缺陷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或安全检测的。
4.电力建设方面: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电力建设工程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违反规定擅自压缩建设工期的;重大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或论证的;特种设备和脚手架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三)扎实做好迎峰度夏及防洪度汛安全工作
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4年电力防汛抗旱检查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275号)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电网企业要针对夏季高温和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的线路故障等情况,加强输供电线路及相关设备的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组织修复受损设备设施,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和完好水平;要优化运行方式,细化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方案,认真做好余缺调剂;要把确保居民生活用电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需求侧管理,强化调度服务,加强重要用户、重点场所供用电安全的检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居民安全用电。
发电企业要强化生产现场、设备系统、厂房排水设施、重点防汛部位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对设备设施隐患等进行全面排查,杜绝由于设备和人员因素造成机组顶峰出力不足情况发生;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严防非计划停运,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电站运行单位要加强与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做好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和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对汛期前不能治理完成的隐患要加强监测,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和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建设施工单位要针对当前在建工程和跨汛期施工多的情况,认真抓好防险避灾工作的落实。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严格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严密防范汛期坍塌、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做好迎峰度夏和防洪防汛期间电力系统灾害预警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地质灾害情况,及时预警,减少灾害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要完善电力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通过审查、培训、演练提高预案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做好迎峰度夏和防洪度汛期间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调配,确保灾前准备充分、灾后抢修及时。
各单位要结合上述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内容的检查:
1.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抗旱规章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3.防汛抗旱物资准备及后勤保障情况。
4.防汛抗旱应急体系建立、应急预案制定以及相关单位协调联动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情况。
6.水电站大坝观测设施及报汛、通信设施检查维护情况。
7.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及泄洪设施检查维护情况,机电设备及关键闸门检修试验情况。
8.水电站泄洪闸门自备应急电源等应急设备完好情况。
9.电力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10.电力建设工程防灾避险及施工营房驻地防汛情况。
1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汛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3〕6号)和我办与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监能安全〔2014〕54号)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1.对防范地质灾害规章制度建立,防灾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自查。
2.科学论证统筹规划,规避地质灾害风险的情况。对电力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察(测)、设计工作防范地质灾害的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电力建设工程生活办公营地选址、施工现场防范工作的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
3.隐患排查治理,综合防范地质灾害的情况。对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等情况进行自查。
4.灾害监测预警,及时组织临灾避险演习的情况。对监测预警机制、地质灾害监测工作、重点防范期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手段、临灾避险工作等情况进行自查。
5.完善灾害应急体系的情况。对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应急预案编制和专项演练、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情况进行自查。
6.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对全员地质灾害教育、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技能培训等情况进行自查。
(五)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检查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开展以下检查:
1.水电站大坝管理和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3.严格执行大坝安全注册和新建水电站大坝备案登记制度的情况。
4.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及大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
6.大坝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7.参照我办制定的《2014年四川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大纲》开展大坝安全检查的情况。
(六)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检查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392号)、《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4〕46号)的要求,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检查。
1.开展电力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重点对超高压及特高压输电工程、大型水电站等电力建设项目进行自查,重点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坍塌、高坠、机械伤害等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作业环境恶劣、地质灾害多发区在建水电工程进行自查,重点对泥石流、山体滑坡、岩爆、洪水等自然灾害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对工程非法分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超越许可范围施工、无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排查治理。
2.开展电力建设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
重点对工程非法分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超越许可范围施工、无证上岗;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电力建设工程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违反规定擅自压缩建设工期的;重大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或论证的;特种设备和脚手架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3.电力行业施工安全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情况。
重点对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包括龙门吊、架桥机等,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的坍塌坠落事故等,以及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和事故进行排查;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脚手架,特别是支架、脚手架支撑体系的坍塌事故,包括因管件材质、各类模板使用等引起的坍塌隐患和事故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确保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七)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检查
按照四川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四川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监能安全〔201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监能安全〔2014〕17号)和《关于四川电力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川监能安全函〔2014〕180号)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1.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对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是否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的情况进行自查;对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等情况进行自查。
2.预案培训情况。对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否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情况进行自查。
3.预案演练情况。对是否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自查;对是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在开展应急演练前,是否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在开展应急演练后,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进行自查。
(八)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检查
根据《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电力企业开展自查。
1.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情况。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运行情况、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情况、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自查。
2.薄弱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情况。对针对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频发状况,研究制定和实施电网差异化改造方案,减少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工作开展情况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3.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情况。对电力调度在电网运行指挥中的权威、电力调度系统能力建设、电力调度机构建设、电网安全分析、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等情况进行自查。
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情况。对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等情况开展自查。对电网安全稳定的“三道防线”建设情况、电力二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电力二次机构和专业人员数量质量的措施情况、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等情况进行自查。
5.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的巡视维护、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闭环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情况和发电企业对大容量发电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自查。
6.电厂、电力用户并网安全管理情况。对发电企业是否遵守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调度协议等情况进行自查。对电网企业指导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继电保护与电网配合的管理,督促重要用户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等情况进行自查。
7.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情况。要按照《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对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及其配置的应急电源情况进行自查。
8.电力系统应急管理情况。对电力系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黑启动”方案编制、“黑启动”电源的实际启动测试、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完善各地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同电力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电力应急联合演练等情况进行自查。
(九)开展落实《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检查工作
各单位对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落实的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1.各电力企业按照《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在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阶段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的情况。
2.各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保证相关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到位的情况。
3.各电力企业加强《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所属单位、部门和人员开展相关培训的情况。
4.各电力企业跟踪了解《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认真总结分析的情况。
(十)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及电力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后续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相关单位根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达标评级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开展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1.相关单位是否按照计划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达标工作。
2.是否按照要求和时限,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达标评级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十一)开展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
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和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检查。
1.是否按规定报告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
2.是否按照要求规范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3.是否按规定报送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
三、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检查范围:全省电力企业。
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查为主、四川能源监管办督查方式进行。
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7月底):电力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要从基层做起,检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督查检查阶段(8月):四川能源监管办结合省政府检查工作安排、电力行业迎峰度夏和防洪度汛工作、“安全生产月”活动、工程建设项目防范地质灾害和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四川地区督查方案,采取明察暗访、抽查互查等多种方式统筹安排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总结阶段(9月):四川能源监管办将对本地区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抓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四川省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于9月1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四川能源监管办。在各单位和督查工作的基础上,四川能源监管办对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出意见和要求。四川能源监管办将于10月10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李澜澜
联系电话:028-85242206
E –mail :lill@serc.gov.cn
原标题:关于集中开展四川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