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拟于近期对其连州发电厂厂区的一期工程(#1、2号机组)设备和存货的转让、拆卸及搬离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有关事项如下:
一、 项目概况
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连州发电厂位于连州市星子镇南两公里处,总投资约24亿元,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520MW。
一期2×125MW燃煤发电机组于1998年6月开始建设,锅炉型号为HG—420/13.7—WM2(煤粉炉),生产厂家是哈尔滨锅炉厂;汽轮机型号为N125-13.24/535/535超高压、一次中间再热、单轴、双缸双排汽、冲动凝汽式,生产厂家为上海汽轮机厂;发电机型号为QFS-125-2双水内冷,生产厂家为上海汽轮发电机公司;变压器型号为SFP9—150000/220,生产厂家为保定变压器厂,两台机组分别于2000年3月和2000年8月投入商业运行。一期2×125MW燃煤发电机组采用了世界上技术最成熟的由奥地利AE公司负责工艺设计和设备成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投资约1.4亿元人民币,为广东省首家采用此种环保设备的电厂。
根据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同意粤连公司1-4号机组关停的复函》(粤经信电力函【2013】1233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3)426号】,连州电厂四台发电机组生产关停,对公司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安置,并开展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工作。目前我司已经完成机组关停、关停容量转让、人员安置等阶段性工作,并转入资产和债务处置工作阶段。我司一期#1、2机组停运后及时开展了设备保养工作,其中发电机采用充氮气保养,汽轮机本体及汽水系统采用热风保养,锅炉采用了充氨气的新工艺保养,确保机组设备仍处良好状态。
根据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2013年第9次传签决议(决议编号:YD-SCR09-13/03)、《粤电集团公司关于粤连公司第一阶段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的批复》(粤电安生【2013】233号)及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13年10月10日)的具体要求,我公司已委托中介机构完成了处置资产所涉及的一期#1、2机组机器设备、库存材料、车辆及房地产项目的资产评估工作,并进行了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资产评估报告情况如下:
根据中联羊城评字【2013】第JIGPY0206号评估报告,一期#1、2机组设备、库存材料评估价为49,357,923.09元人民币,其中部分设备在2002年12月26日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作贷款之用。根据中国银行清远分行《关于处置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品方案的复函》(清中银函【2014】1号)文,同意我司在广州交易所挂牌公开网络竞价,处置涉及抵押中国银行清远分行一期#1、2发电机组设备。
二、 受让方资格条件及交易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须自身具有以下资质,或已委托具有以下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交易标的进行拆卸及搬离: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2)具有火电厂整台50MW机组以上(含50MW)等级整台机组安装、拆除或大修方面的业绩。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受让。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于竞价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设备拆卸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协议书》。若受让方违反《资产交易合同》及《设备拆卸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协议书》约定的,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及《设备拆卸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协议书》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交易标的。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划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视作违约,转让方无条件收回交易标的,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从交易保证金中转换为价款的款项均不予退回。
3. 受让方在付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以及交易标的完成解押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交易标的物的交接手续,并签订《交易标的设备现场移交接收确认书》。自签订《交易标的设备现场移交接收确认书》之日起,受让方承担交易标的的保管、安全及相关费用等责任。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交易标的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交易标的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不再承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自签订《交易标的设备现场移交接收确认书》之日起,转让方停止对交易标的的保养维护,并由转让方负责将其保养用的设备设施进行搬离。
4. 受让方自签订《交易标的设备现场移交接收确认书》之日起270天内完成拆卸、搬离工作并恢复地面平整和清理现场残留物和垃圾;搬离工作中涉及需要与当地政府、交通部门协调的,受让方应主动联系当地政府、交通部门沟通,以确保拆卸的设备顺利、及时搬离;如遇雷雨、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拆卸搬离工作的,经转让方同意,拆卸搬离期限可适当顺延,但拆卸搬离施工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00天。受让方不按期完成拆卸搬离的,须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若受让方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逾期违约金时,视为受让方自动无条件放弃尚未完成拆除及搬离的资产,转让方可自行处置该部分交易标的及清理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受让方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交易标的实施安全拆卸及搬离(受让方自身具备相应拆卸资质或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拆卸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拆卸及搬离,受让方在进场拆卸设备前向转让方提交拆卸施工单位资质资料备案),交易标的拆卸及搬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和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6. 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包括看样时交易标的堆码现状、数量和瑕疵状况等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包括看样时交易标的堆码现状、数量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予以受让;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品质、数量、残缺、瑕疵和存放等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成交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退回交易价款或索要转让方补偿。
7. 交易标的按现状(包括看样时交易标的堆码现状、数量和瑕疵状况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因市场价格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不能以上述交易标的上述状况或已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权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8. 受让方在交易标的未拆卸完成,或拆卸虽完成但未搬离连州发电厂厂区前,不得将交易标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交易标的予以收回,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标的资产所有权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10. 如受让方更换或中途更换施工单位的应事先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如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1. 为办理交易标的银行解押手续,受让方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在收齐交易价款后,将交易价款划付到转让方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连州支行的账户。
三、 联系方式
如有意向参与本项目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可在 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以便安排洽谈会面和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事宜。
联系人:端先生,陈先生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州交易所集团综合交易大楼
邮 编:510000
电话:(020)89160896;(020)89160895
传真:(020)89160999--7896
四、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仅为项目前期市场发动的预公告,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预公告程序完成后,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办理项目正式挂牌手续。意向受让方(含已洽谈的意向投资者)应在正式公告发布后,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规定及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连州发电厂厂区的一期工程(#1、2号机组)设备和存货的转让、拆卸及搬离项目信息公告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
原标题:广东省连州粤连电厂有限公司连州发电厂厂区的一期工程(#1、2号机组)设备和存货的转让、拆卸及搬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