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保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支持我省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起设立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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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4-06-17 14:09 来源:吉林省环保厅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保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起设立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支出。是指列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减排发挥作用的项目。

(二)大气污染防治支出。是指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用显著或大气污染物削减绩效明显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水污染防治支出。是指对流域水质改善具有重要作用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是指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支出。是指列入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作用明显的污染治理项目。

(六)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支出。是指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要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农村环境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创建项目等。

(七)环境科学研究及示范推广、清洁生产审核支出。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出。支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等。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即“三同时”项目)。

(三)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支持。

(四)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燃气、排水管网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选择不同的支持方式,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事后奖补、项目补助等支持方式,对区域性综合治理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专项整治项目适当引入竞争方式选取部分市县予以重点支持,对确需财政投入的公益性项目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是对污染治理项目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予以贴息。

第九条事后奖补方式,主要是纳入省级项目库的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达到污染防治效果的,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比例的奖补。

第十条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是对大气污染治理及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采用因素分配和指标考核等方法,对市(州)、县(市)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项目补助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确定的监管能力建设等行政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对部分可量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专项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可适当引入竞争方式选取部分市县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的同类别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重复申请不同专项(引导)资金补助。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二)会同省环保厅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会同省环保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配合省财政厅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监督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情况,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o。其余部分在具体使用时,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全省污染防治重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农村环境保护现状、环境监管能力需求及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根据不同年度支持重点,最迟每年7月中旬以前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市(州)、县(市)环保和财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材料包含以下内容:市(州)、县(市)环保和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市县环保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州)、县(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州)、县(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踏查。

(四)市(州)、县(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市(州)、县(市)申报的企业污染防治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实行项目库分类和滚动管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环保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意见,正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按照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逾期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未下达部分由省财政收回总预算,以后年度不再恢复安排;连续2年逾期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和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3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厅将对所拨资金予以收回,会同省环保厅另行安排项目。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环保、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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