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现将《2014年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侯添电话:029—87292877邮箱:2625547611@qq.com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5月21日2014年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一、目标任务全面完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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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

2014-05-26 14:29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现将《2014年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侯添

电话:029—87292877

邮箱:2625547611@qq.com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2014年度全省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任务,确保2014年度全省及各市(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全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坚持“统一要求、分级实施、企业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一是各国控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在当地市(区)环境保护局网站“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确保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二是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国控企业认真履行自行监测职责。三是省厅将加强对各市(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加强对省管火电厂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一是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和信息报送程序,及时有效的公开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结果,确保公布率达到95%以上。二是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切实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要求报送监测数据,配合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发布各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三是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和报送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和监测结果信息;组织开展省管火电厂监督性监测,配合省厅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在“陕西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公开监督性监测结果。

(三)严格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运行监管。一是已具备自动监控条件、尚未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应尽快安装验收,投入运行。二是各级环保局要严把验收关,做到验收程序规范,文书档案齐全。对未通过适用性检验的自动监测设备一律不予验收。三是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加强现场监查,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并依法处罚。

(四)全面加强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落实机构、人员、设备。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监控管理,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处理及应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机房建设、网络传输、软硬件建设及升级维护等技术支撑,确保上下级监控中心之间信息传输网络的物理连接,数据存储和传输正常。省环境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陕西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联得上、传输快、发布准确及时。

(五)扎实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是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国控企业(其中,省管火电厂由省厅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按季度定期在本局网站发布监督考核结果。二是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现场核查和监控管理,督促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及时整改,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及时发放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三是省厅监测处牵头负责对装机总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省环境执法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充分认识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监测、监察、信息、总量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和相关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对企业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处罚。

(三)加强纵向考核。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市(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实施月通报,对各市(区)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半年通报和全年通报。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应于7月10日前,将前2个季度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考核附表(附表1-3)报省厅;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自查报告以及考核附表(附表1-5)报省厅。从2014年起,省厅将每半年对各市(区)落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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