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渐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等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
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这是对领导干部“讴颂清廉、鞭笞腐败”的基本要求。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成份、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日趋多样化,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做出表率,筑牢做人之基、用好为民之权、夯实堵风之墙、端正执政之风、常怀自律之心。
严守清廉作为一种情操,一种境界,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追求,作为基本操守,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作为一种爱护、一种信任,虚心接受,以促进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不用公款旅游,不深陷泥潭,以清风书廉曲,要成为一名素养高、能力强、作风硬、群众公认的好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