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妥善解决电网企业新增符合优惠目录项目政策受惠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26号),明确符合优惠条件的电网新建项目可按新增资产占比简化计算减免税额。
解决了由于电网新建项目不能独立核算收入或成本,而造成的阻碍优惠政策落实的问题。根据文件要求,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因此,2008年输变电项目满足政策的前提为:2008年以后批准新建、投运、取得收入。
结合最大受益期原则,公司对受益的项目进行优惠测算和申报工作,并根据本省税务机关细化要求和本地业务特点进行差异化部署。此项工作的落实规范了电力企业税收管理的范本,是体现和谐税企关系的典范,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将继续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宣传,共同做好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