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两部分组成,由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和财政专项资金来源不同,征收、拨付和监管分属不同政府机构,因此在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不能满足补贴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出现了主管机关相互推诿,附加征收水平不能得到及时调整,资金缺口迟迟无法弥补的情况。以2012年为例,我国全社会用电量为46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8厘计算,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为370多亿元,但实际征收250多亿元资金缺口达120亿元。由于逐年累计,拖欠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总额已逾200亿元。同时,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拨付程序过于繁琐,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家审批,再由中央财政拨付至地方财政,继而或直接发放至发电企业或由电网企业代付,导致资金调配周期过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目前补贴拖欠周期长达18—36个月。政府长期拖欠发电企业补贴,严重影响了政府信用导致发电企业资金流转不畅、财务成本增加,产业链出现发电企业、设备企业、零部件企业间的三角债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