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审计署最新发布的《2013年第25号公告》指出,通过对2011和2012年度中央财政拨发给天津、河北、上海、广东、四川等18个省、市的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类三个款级科目资金(简称“三款科目”资金)进行审计后,发现有384个项目单位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三款科目”资金16.17亿元。原本是“惠民”的节能补贴,到头却“肥”了企业。实际上,企业骗取补贴已经不是新鲜事,但是国家审计署公开审计结果,还是第一次。从这次审计结果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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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杜绝“骗补”需用重典

2013-07-04 09:54 来源: 中国能源报 陈柳钦 

6月21日,审计署最新发布的《2013年第25号公告》指出,通过对2011和2012年度中央财政拨发给天津、河北、上海、广东、四川等18个省、市的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类三个款级科目资金(简称“三款科目”资金)进行审计后,发现有384个项目单位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三款科目”资金16.17亿元。

原本是“惠民”的节能补贴,到头却“肥”了企业。实际上,企业骗取补贴已经不是新鲜事,但是国家审计署公开审计结果,还是第一次。从这次审计结果来看,“骗补”的规模之大、范围之广仍出乎意料。这样的“骗补”,不仅意味着国家有限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将使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偏离预定目标和设想,同时可能对其他经济部门造成连锁的负面效应,进而影响决策层判断。由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骗补”行为的缘由。

“骗补门”之所以屡屡发生,缘于企业过度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甚至不惜违法违规操作。马克思曾说过:资本如果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被绞死的危险。面对千万级别的节能补贴,企业恐怕难掩“不捡白不捡”的心痒,难免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做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之举来。

“骗补”之所以能大行其道,还在于有漏洞可钻。政府出台“救市政策”心切,仓促之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难免有漏洞。部分补贴政策在制定时的天生缺陷,以及监管惩处制度的缺失,是让企业敢于“钻空子”的外部因素。一方面,部分补贴政策重建设、轻产出,导致企业大量上马“劣质”项目,如曾经备受关注的“金太阳工程”。另一方面,一些补贴政策所采纳的补贴依据由企业说了算,如家电行业中的能源效率标识。骗补的普遍性和拙劣度均让人感到吃惊,而这也恰恰说明制度设计的漏洞。如此庞大长期的骗取行为,显然不是偶然行为,不是一次两次的监管疏忽造成的,必然是长期无效监管甚至是一些部门有意在制度设计上留下一定“运作空间”的结果。试想,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能早发现、早处理,那被骗取的就不是如此庞大的天文数字了。

和巨大的补贴诱惑相比,违规“骗补”的成本显然是极低的。以前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政策也有企业被曝“骗补”,但处罚并不重,再次面临“诱惑”就很难抗拒。目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惩戒力度还是太轻,诈骗个人财物尚要入刑,欺骗全体纳税人何以就能一罚了之。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涉嫌“诈骗罪”,是要负刑事责任,可是不知道这些骗取节能补贴的老总,有几个能受到严惩?

在审计署曝光的348个项目单位中,在整改情况一栏中,大量项目都是“正在整改中”,只有少量项目资金已被收回。从审计报告中不难看出,那些本应为节能环保创造福祉的巨额资金,最佳的结果就是“被追回”,不仅没有罚款,甚至连个利息都没有。如此处理,实在很难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只会助长“不骗白不骗,骗了不白骗,白骗谁不骗”之风。审计风暴不能只停留在“风暴”层面,如果“风暴”之后雨过天晴,违法乃至犯罪者却不受重罚,只是退钱了事,那么国家法制、预算严肃性又何在?

企业的“骗补”行为,涉嫌赤裸裸的刑事犯罪。国家的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必须第一时间接手案件,严肃查处“骗补”事件,加大处罚力度,既要追缴违法所得,也要严厉处罚,并对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重处,追究刑事责任。对“骗补”者课以重典,对于“骗补”者而言,有着极大的震撼力,其心理暗示作用在于千万别“骗补”,否则鸡飞蛋打,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刑上了“大夫”以后,“骗补”的“大夫”们自然会少许多。只有这样,“骗补重灾区”才可能变成一片惠民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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