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均结合辖区内电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属地化特色的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如东北电监局和华东电监局均着手研发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统计信息分析系统、电力监管综合应急指挥平台、12398投诉举报处理系统和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系统。江苏电监办建设开发了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西北电监局先后建成对外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行政许可查询系统、12398投诉举报系统、电力监管统计系统。特别是自去年起建设开发的西北电监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包含了统计分析、部门指标快照、运行运营总览、业绩展示、局内公告、职工园地等功能模块,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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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加快电力信息化建设 推进电力非现场监管

2011-12-13 10:49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目前,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均结合辖区内电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属地化特色的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如东北电监局和华东电监局均着手研发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统计信息分析系统、电力监管综合应急指挥平台、12398投诉举报处理系统和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系统。江苏电监办建设开发了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西北电监局先后建成对外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行政许可查询系统、12398投诉举报系统、电力监管统计系统。特别是自去年起建设开发的西北电监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包含了统计分析、部门指标快照、运行运营总览、业绩展示、局内公告、职工园地等功能模块,初步实现了西北区域电力生产、安全、财务等行业基础信息和局内信息的共享和分析功能,提升了西北电监局非现场监管水平和能力。

成绩和形势都很喜人,但纵观电力监管信息化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改进。

问题:规划滞后 数据残缺 分析不够

(一)统一规划滞后,建设步调不一,应用水平参差不齐。

电监会于2006年出台了《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大纲》,对电力监管信息化的原则、目标和建设安排做出了总体安排,但随后的实施过程却步履缓慢。从目前看,由于缺乏统一规划,电力监管信息化建设大体呈现“东快西慢,东高西低”的不平衡格局,即在东南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电力监管信息化适用于电力工业实际情况的建设速度和应用水平要明显快于和高过西北内陆欠发达地区。同时,在缺乏统一部署情况下,各派出机构因地制宜、自行开发建设,虽有成效,但目标不够一致和明确,好的做法难以有效推广,同时还造成某些通用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建成的信息系统之间也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形成了大量的“信息孤岛”。缺乏信息的有效整合,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有悖于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规范;联合共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建设思想,导致电力监管信息化建设参差不齐的局面。

(二)现有涉及非现场监管的内容、数据采集、处理方式及数据共享有待完善。

1.非现场监管内容有待完善。

电监会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主要针对电网及发电公司总部,某些指标及算法对于派出机构并不适用,派出机构完全套用电监会的指标体系难以准确评价本区域或本省电力行业的经营状况。

其次,监管内容的更新滞后于形势的需要。一方面,现有条件下无法实现非现场监管指标临时更新与添加,另一方面作为非现场监管重要数据源的电力监管统计体系修订周期过长,无法满足新的非现场监管指标的取数要求。

2.数据采集系统仍存在缺陷。

一是数据的及时性尚不能保证。由于种种原因,电力企业特别是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实时信息系统接入工作一直没有进展,严重影响了电力非现场监管发挥应有的高效、快速的作用。

二是数据的准确性还需要提高。一些电力企业在直接向电力监管机构填报报表过程中主观性较大,容易造成数据不准确。在监管实践中,由于部分电力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和个别企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以逃避电力监管的原因,加之个别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操作失误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某些新增电力企业未按要求进入电力监管统计范围,以上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现场监管数据的准确性。

三是数据的连续性不够。一方面电力改革和电力创新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修订非现场监管内容和电力统计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又需要尽量维持统计制度的稳定性和非现场监管指标的可比性,以保证对电力企业的长期动态监管。例如就目前来看,跨年度的数据可比性不够理想。

3.数据共享程度偏低。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入,电力的跨省区输送和交易愈加频繁,类型不断丰富,加之国家、企业、社会公众对于电煤、节能减排等热点焦点问题关注度持续升温,都对电监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的监管信息系统却难以提供有效的相关信息数据共享,造成监管机构之间不能及时获取信息或者信息获取成本较高,以至于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安全、保密等原因,非现场监管数据进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后不能实施不同层次、不同权限间的公开与共享,这就使同业对标等一些重要的非现场分析方法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4.数据分析能力不足。

从国外电力行业监管的实践经验看,非现场监管相对于现场监管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其监管的连续性和预警性。它通过对电力企业的全科目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连续分析,动态掌握监管对象的运行和经营状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将问题防止于发生之前,以保障电力的安全稳定运行。但目前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灵敏性相对较低,还很难做到这一点。究其原因,一是缺乏专业的分析人员。对非现场监管数据的动态、科学分析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电力、财务、统计、数学、计算机等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同时要求对现代数量分析原理和工具非常熟悉,而目前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二是缺少专业化的软件分析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也是提高非现场分析水平、弥补分析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有效手段,但当前电力监管机构的非现场分析的软件应用水平还比较低,也影响了分析水平的提高。

建议:融合平台 充实内容 加强分析

1.尽快修订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大纲,建设上线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首先应对现有 《大纲》进行修订和更新,按照新形势下电力监管发展思路,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电力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电力非现场监管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安排,确立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制定周密计划,确定时间进度,落实人员经费,分阶段有序实施。

其次应在充分利用电监系统已有的2兆数据通道基础上,基于模块化思想,建设上线电监会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将现有的电力监管统计系统、电力应急指挥系统、电力投诉举报系统及内网公文传输系统等通用模块事先植入,并可根据属地实际进行灵活定制。做好衔接和接口工作,适时无缝接入电力调度、电力企业等第三方实时信息系统。在充分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协调与统筹工作,对各派出机构现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或融合,依照不同层次、不同用户、不同权限进行信息共享与信息发布,最大程度提高信息利用效率,消除信息孤岛。

2.制定科学、系统的非现场监管规程。

应对现有的非现场监管内容加以完善,特别是要设计一套适合电力监管派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操作规程,使电监局、办的非现场监管更加规范、科学。还要深入研究我国电力创新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法,在不断更新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需要的同时,相对维持监管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3.提高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力监管机构要对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的各环节严格把关。加强对电力企业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执法力度,提高电力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保证基础数据源报送质量。日常工作中,可以参考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的 “四票”(即 “提示单”、“警告单”、“现场检查单”和“处罚单”)制度,对数据报送全环节实行依法监管。

4.提高数据分析水平。

远期应考虑在电力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现场分析部门,短期可通过组建非正式的组织机构,抽调充实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分析人员,开发相关软件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尽快提高分析水平,以适应愈加繁杂的监管业务数据分析工作的需要。

5.加强监管结果评价。

在形成监管数据分析结果的基础上,需要行使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对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具体来讲,首先是在理顺非现场监管各方面关系的基础上,尽快研究一套科学的电力行业非现场监管综合评级体系,利用评级结果提高电力监管机构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其次,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按保密程度由低到高进行分级,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实现对外公开,既可以提高电监机构电力监管的透明度,又可以利用市场力量来约束规范电力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促使其进一步科学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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