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4月21日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4.7%~29.1%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自今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4.7%~29.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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