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的有关精神,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电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涪陵电铝)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与涪陵电铝签署的《趸售电协议》和《趸购电协议》,现将公司与涪陵电铝趸售、趸购电价调整补充协议规定如下:       公司趸售给涪陵电铝的销售电量(油坊变电站关口)电价本次上调每千瓦时0.047元(由现行每千瓦时0.383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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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公布趸售和趸购电价调整公告

2008-07-15 09:50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了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的有关精神,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电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涪陵电铝)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与涪陵电铝签署的《趸售电协议》和《趸购电协议》,现将公司与涪陵电铝趸售、趸购电价调整补充协议规定如下:
      公司趸售给涪陵电铝的销售电量(油坊变电站关口)电价本次上调每千瓦时0.047元(由现行每千瓦时0.383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3元)。

      2008年下半年,如公司通过溪杠线趸购涪陵电铝电量低于公司油坊变电站关口趸售涪陵电铝电量时,其差额部分电量由涪陵电铝按0.033元/千瓦时向公司追补电费(年终统一结算)。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贵州能亚公司销售给涪陵电铝的电价上调,则公司通过溪杠线趸购涪陵电铝的电价按同等差额电价上调。此电价的调整不影响公司向涪陵电铝趸售的电价,即不再调整公司向涪陵电铝的趸售电价。

      涪陵电铝向公司补偿部分购电成本上升因素,具体按2008年度上半年公司趸购涪陵电铝贵州电源电量与趸售给涪陵电铝的销售电量差额部分电量为基数,补偿电价按每千瓦时0.033元结算,涪陵电铝于2008年7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补偿电费。

      以上趸售、趸购电价及补偿电费均含过网费、线路损耗等费用。上述调整自2008年7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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