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和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和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最低环保、能耗等标准或超过排放控制总量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低于50%省区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二)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督促涉及产能置换的新建项目在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投产。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煤电项目除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督促涉及产能置换的新建项目在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投产。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三)积极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升级改造。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的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三)积极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升级改造。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的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能置换等相关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相关目标控制要求,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
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
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新改扩建项目达到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和低水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