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余能回收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和园区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如钢铁企业的高炉煤气余压、水泥企业的窑尾余热等,将其转换为电能或其他形式的可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文件明确,工业企业和园区通过建设运行工业绿色微电网,加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加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园区集中供热、
其中水泥制造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35、50mg/m3。详情如下:
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水泥企业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水泥企业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8mg/m3
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和50mg/m3。...排放标准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和50mg/m3。其他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7月24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其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标准为ⅰ时段10、50、200mg
《实施方案》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5mg/m、50mg/m;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水泥企业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8mg/m3
通知要求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 mg/m3。...一些适用于石灰石水泥的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在电石渣制水泥产线上并不适用,如:电石渣制水泥c1口排烟温度高(480℃~580℃),此温度下易使中高温脱硝催化剂快速板结,丧失脱硝效率,因此c1口不适合布置脱硝装置;而余热锅炉或高温风机后因无法解决电石渣烘干过程释放的氨
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
,改造尾排风机实现蒸汽拖动,综合考虑scr系统和窑尾余热锅炉布置与衔接,对窑尾预热器进行降阻改造,最大限度保证scr系统投运后余热发电系统的高效率运行。...熟料线窑尾废气处理系统实施改造,通过新建湿法脱硫系统、高温高尘型scr脱硝系统,确保排放满足nox≤40mg/nm3,氦逃逸量≤5mg/nm3,so2≤30mg/nm3限值要求,通过新增窑列sp锅炉、更换炉列sp锅炉,提高现有余热电站系统发电能力
排放标准方面,该《意见》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5mg/m、50mg/m。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50、100mg/m3,协同处置电石渣等固体废物的,执行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
“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一般区域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重点区域对应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其中包括db50/ 656-20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中规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控制区(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
根据《意见》主要指标,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中一般区域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400mg/m3,重点区域对应的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排放标准方面,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公司中央控制室数据显示,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小于10mg/m3、35mg/m3、50mg/m3、8mg/m3。
2023年底前,华新水泥、葛洲坝水泥各1条生产线按照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50mg/m3完成深度治理。...秋冬季期间,全省20条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按照nox排放浓度≤100mg/m3控制。鼓励实施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指标详见附件1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指标详见附件1
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有组织排放指标要求,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
混合均匀的烟气和氨气混合烟气从预热器c1出口引入高温高尘scr脱硝工艺,在scr脱硝催化剂作用下脱除烟气中氮氧化物,脱硝后的净烟气在窑尾高温风机抽吸下,返回窑尾余热锅炉进口进行余热利用。...并在余热锅炉进出口设置旁路系统,以便余热锅炉的日常维修保养。
混合均匀的烟气和氨气混合烟气从预热器c1出口引入高温高尘scr脱硝工艺,在scr脱硝催化剂作用下脱除烟气中氮氧化物,脱硝后的净烟气在窑尾高温风机抽吸下,返回窑尾余热锅炉进口进行余热利用。...并在余热锅炉进出口设置旁路系统,以便余热锅炉的日常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