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
4雅柏特滤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涉气生产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2024年3月11日,雅柏特滤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该单位上胶粘合车间正在生产作业,生产设备粘合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组织环保
2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2024年1月16日检查发现,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码头吊装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吊装设备已投入生产运营。
内江市市中区一、四川东林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现场检查发现,正在进行吊装作业的一条喷塑生产线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2.托辊车间内进行喷漆作业,无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
2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2024年5月15日,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印染项目生产线配套建设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及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项目即已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七)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被检查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八)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依法严肃查处未依法依规建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
,分别将2018年9月已建成投产的熔铸炉、炒灰工序建设时间“技术性”调整为2020年4月、2021年2月,以使其符合原环评、技改环评的要求,竣工环保验收弄虚作假,炒灰工序“未批先建”,熔铸、炒灰工序“未验先投
二、江苏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年产8000吨高性能复合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审批三条生产线...三、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3750万支冰淇淋项目于2019年6月4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意见【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2022年11月1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对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33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未验先投”单位投产后进行排污必然会违反排污许可制度。因此,“未验先投”与“无证排污”是存在牵连关系的环境违法行为。...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的处罚对象?
三、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案情简介】2022年8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文水县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废水外排的行为。
相关数据为环保部门排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规生产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线索依据。目前,该产品通过试点应用,已覆盖化学纤维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31个细分行业1.2万余家企业。
最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分别处罚款0.1926万元、25万元,共计25.1926万元。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2022年6月,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前期该企业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验先投,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产、恢复原状的情形符合《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11项)》第5
废水排放量较少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废水排放量或实际生产废水排水量少于1500吨/年,废气排放量较少指有组织生产废气排放量小于500立方米/小时;(四)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五)适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即“未验先投”)。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验先投现场)二、查处情况某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后,其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仍继续投入生产。...案例一某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未验先投逾期不改正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2月,某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开始建设水泥稳定碎石搅拌站,2021年6月初开始投入使用。
经查,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水洗车间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属地南太湖新区分局随即依法依规对该单位进行“未验先投”立案查处。
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案例4:黄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案情简介】2022年4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的环保手续及设施运行随机抽查时发现,黄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潼湖镇人民政府诉潘某、东莞某环保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四、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态环境局诉周某支付危险废物应急处理费一案五、无证照加工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现对2022年天津市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2021年7月7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信访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原有试行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新增2条、保留1条,调整12条,包括总则、裁量适用、附则三章,共十四条,对涉及偷排偷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案件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述两家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废水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100万元。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最终该企业因“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