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这两份文件和输配电价的核定与监管有关,因为增量配电网的价格制定要参照这两份文件,所以一并列出。
相应地,如海南省《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售电成本”为监审内容之一,监审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但“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除外”。
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不过,在同步开展的输配电价改革工作中,2019年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抽水蓄能电站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不过,在同步开展的输配电价改革工作中,2019年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抽水蓄能电站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2019年,《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出台,规定抽水蓄能电站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这一阶段,容量电价按照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与发电量无关。
一方面,2019年,国家发改委修订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提出抽水蓄能电站相关费用不纳入电网企业准许收益,但对该费用如何疏导并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抽蓄电站常年入不敷出,据业内人士王强(化名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2月27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版《新疆维吾尔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其中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形式为定调价监审。
但自《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电网不得将储能建设成本计入输配电价后,电网侧储能随即遇冷,进而各省份陆续出台强制配置储能的相关政策。
”“电力市场化前,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和抽发损耗纳入当地省级电网(或区域电网)运行费用统一核算,并作为销售电价调整因素统筹考虑”,但在实际执行时容量费用缺少明确的分摊疏导机制,特别是2019年发布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
但自《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电网不得将储能建设成本计入输配电价后,电网侧储能随即遇冷,各省份进而陆续出台强制配置储能的相关政策。
另外,《通知》将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成本(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表明输配电定价成本应严格与输配电服务相关,与之不相关的成本应按照功能单独核定。
》(发改价格〔2023〕526号)要求,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我区电网输配电价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
2022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抽水蓄能电站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30号),对全国31家在运抽水蓄能电站进行成本监审。
据了解,本次抽蓄电站核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对与抽蓄电站生产运营无直接关联的资产及成本进行审查及核减,相应调整了部分电站电价水平,短期内抽水蓄能电站企业的经营收入可能会有所波动。
作为一项需要长期、系统、动态开展的工作,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工作已连续开展三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监管的深度、广度和精细度不断提升,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输配电价体系和监管制度框架。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
此次核定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与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相结合,但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单列,既体现了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和输配电价的内在关系,也反映出新时期国家对抽水蓄能电站定位的科学认识。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深化电力、煤炭、水资源等价格改革,建立大型风光基地支撑调节煤电机组容量补偿机制,全面实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完成第三监管周期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抽水蓄能电站定价成本监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出台
五是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第三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奠定良好基础。
通过严格成本监审,共核减不应纳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不相关、不合理费用约1284亿元,改革红利全部用于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关键环节,有效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将不当干预市场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电网公平开放监管,深入推进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监管,协同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能源市场运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