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优化线路路径,落实沿线各省(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继续优化线路路径,落实沿线各省(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新区能科电力公司已编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机场净空、安全预评价、职业健康等专项报告,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涉及交通、铁路、军事、环保、资源压覆、水源保护地等各类批复文件,三大主机已完成招标和合同签订
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确定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把城镇开发边界、各类开发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确定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新能源项目符合国家现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项目选址主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点、军事禁区等敏感区。
新能源项目符合国家现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项目选址主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点、军事禁区等敏感区。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协调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三)主要目标。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乡村风电项目建设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不得在鸟类主要迁徙地建设
乡村风电项目建设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不得在鸟类主要迁徙地建设
5年内因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发生变化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则应进行动态更新。(二)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大引水工程、白洋淀入淀河流两侧范围,以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作为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扩建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应组织科学论证更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同步更新。
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一般生态空间将随生态保护红线最终发布成果做调整。陆域一般生态空间主要包括生态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法定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保护的区域。
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确需保护的区域划入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五、各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已出具项目取得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要素保障部门支持性意见,列入本建设方案后如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导致规模减少、无法开工或调出本建设方案的
五、各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已出具项目取得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要素保障部门支持性意见,列入本建设方案后如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导致规模减少、无法开工或调出本建设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