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三)实施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实施动态清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3.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将其列为“散乱污”企业,实施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深入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绿色低碳转型等重点工作,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严防“散乱污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县市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深入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绿色低碳转型等重点工作,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严防“散乱污
二、存在问题(一)“散乱污”企业排查不严不实自治区制定印发《“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摸清底数,组织落实排查整治工作。...督察发现,元宝山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散乱污”企业长期存在,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
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
”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进一步确定产业发展定位,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实施“散乱污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严防“散乱污”企业易地搬迁和“死灰复燃”。
加大监督检查,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大力整治石材加工等中小微、散乱污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加快推进汽车摩托车配件、印刷包装、汽修、家具等行业企业规范化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绿色转型和升级改造。
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工业园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持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
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
进一步排查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低碳健康发展。积极创建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
依法整治“散乱污”企业,有效管控风险源。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全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依法整治“散乱污”企业,有效管控风险源。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全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家具制造、汽车维修、医药制造、油品储运销等涉气企业(作坊)集群制定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序开展产业整合重组、提质增效和搬迁入园,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高质量发展,严防“散乱污
、家具制造、汽车维修、医药制造、油品储运销等涉气企业(作坊)集群制定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序开展产业整合重组、提质增效和搬迁入园,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高质量发展,严防“散乱污
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
为换回蓝天常在,淘汰“散乱污”企业,实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推动货物运输“公转铁”,提高机动车油品排放标准……打出产业、能源、交通结构转型的“组合拳”。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指导督促农产品加工及汽修、民宿、餐饮、宾馆、酒店、农家乐等服务业经营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杜绝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污水直排外环境。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控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产品建设项目。开展vocs原辅材料摸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