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
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三)被评定为c级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一个级别,...第六条(管理平台)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通过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系统、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系统等平台采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
制订实施《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磷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水质 苯甲醚和甲基叔丁基醚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水质 阿维菌素b1a和阿维菌素b1b的测定
制订实施《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磷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水质 苯甲醚和甲基叔丁基醚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水质 阿维菌素b1a和阿维菌素b1b的测定
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提升排污许可质量,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征求意见稿)》,则将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为目标。...面对大气污染,光完成治理还不够,对污染源的管理同样重要。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以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为规范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现予印发。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4年版)》(详见附件),组织对辖区内完成首次申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所有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含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生态环境部门对依法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排污单位,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并依据其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类别和环境信用情况
第七条 (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支撑全市固定污染源数字化监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21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于
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主要包含固定污染源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监管类别、污染源编码等基础信息及相关排污信息。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应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为主要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
,有利于管理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为完善和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8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效能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区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区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实,上述排污单位确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应当针对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助力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效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附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融合技术指南,详情如下: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
近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强化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制度,细化了相关法律义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同时要注意检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