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或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排污权。...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
县市区储备库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需求时,应充分挖掘本地富余排污权予以保障;仍然无法保障时,可申请市内统筹调剂。...;(四)通过排污权回购、质押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总量指标。
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证后执法监管系统、排污权跨区域交易和富余排污权交易先行先试优势,进一步激活排污权交易市场,拓宽富余排污权实现获利途径,引导和增强企业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内生动力。
省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于下列途径:(一)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二)中央或省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三)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单机装机容量
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并逐步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并逐步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依法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可通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转让等方式交易。
(二)试行期间,国家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供需信息清单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流程示意图...交易标的为愿意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放量。
(一)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经环保部门授权,可作为政府排污权出让方和回购方;(二)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减排措施,有富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总量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四)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主动变更先进工艺技术或为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导致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形成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
为助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优先交易。...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底,实施减排措施或原料替代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富余排污权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减排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对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和排污单位实施减排工程形成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储。
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量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二)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vocs)。
在落实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前提下,企业将污染减排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二氧化硫47.23吨/年、氮氧化物50.22吨/年,租赁给因生产波动需要短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其他排污单位,租赁期为1年。...此次活动,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我省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是盘活“闲置”排污权资源、助力企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标志着我省市场配置排污权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了排污权资产价值
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受让方是指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及需要回购排污权的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 租赁程序第七条排污单位可出租的排污权包括:(一)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二)排污单位因暂时停产等原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三)其他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可出租的情形。
“为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河北省推动实施50余个重点减排工程,超预期完成阶段减排目标,富余减排量作为生态环境资源,及时纳入政府储备,积极推进重金属排污权交易。”...韩博介绍说,日前,河北省首批重金属排污权交易达成,惠及固废综合利用等17个建设项目,可有效解决钢铁等传统行业除尘灰等固体废物处置难题,提升处置能力。
对转让方来说企业通过转让富余排污权实现获利,增加了减排技术升级改造的内生动力,对绿色转型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彰显了市场对排污权价值的认可。...长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通过深度脱硝达到二阶段超低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排放35毫克/立方米以下、氮氧化物排放50毫克/立方米以下),较省定要求提前一年半,实现减排二氧化硫78.5吨/年、氮氧化物1065.6吨/年,为排污权交易腾出富余空间
对企业通过实施全负荷脱硝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地方政府可予以收购,企业也可将富余排污权用于新建项目或自行上市交易。(三)严格执法监管。
第八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一)预留初始排污权;(二)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四)排污许可证到期重新核定后核减的排污权,及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的
、放弃使用、富余等排污权,并纳入政府储备管理。...;(三)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四)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排污单位间接削减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五)其他可纳入回购的排污权。
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或者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排污权。
逾期不办理的,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原价回购。第八条 排污单位富余、可出让的总量指标,应当在富余总量指标产生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含局属分局)申报。
,以及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交易排污权的申请、初审、认定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闲置、放弃使用、富余的,经认定后可用于市场交易的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满足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排污单位须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方可受让或者出让排污权。第九条规范排污权证管理。
第四步,与常规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回购政策相衔接,由第三方机构代管的回购体系将优先回购市场上因协同减排产生的富余排放权,鼓励并引导企业开展协同减排措施。...目前排污权交易体系以行政区划为边界范围,缺乏基于环境质量的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