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政策层面打通发用两侧“点对点”绿色电力供应的通道,明确了绿电直连的责任界面、运行机制、价格机制和结算机制,创新了“物理直连+市场化”的直连定义,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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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碳规制下的绿电直连探讨

2025-07-21 17:23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 郑运昌等

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政策层面打通发用两侧“点对点”绿色电力供应的通道,明确了绿电直连的责任界面、运行机制、价格机制和结算机制,创新了“物理直连+市场化”的直连定义,拓展了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路径选择,同时也为出口型企业应对欧盟碳排放限制提供支撑。本文尝试从碳规制视角下分析绿电直连产生的背景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绿电直连出台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受到挑战,欧美主要国家利用其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尝试推动建立以碳排放为锚点的新型全球贸易标准体系,筑起WTO规则之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其中,欧盟陆续出台了包括碳交易体系、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产品可持续性准入等一揽子政策工具。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碳关税”)主要针对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初级加工产品,该制度主要以产品碳排放强度为抓手,防止出现内外部生产者之间由于碳定价政策和生产效率程度不同带来的碳排放成本泄露风险,保护欧盟生产者。可持续性准入标准是针对需要深加工或者组装的进口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内需要符合欧盟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中碳足迹披露和管理是最核心的量化条款。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有2023年出台《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该法案配套的碳足迹的计算规则正在陆续编制,法案为电池、电动汽车等新进口产品设定碳足迹阈值分级,超过阈值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该法案运行稳定以后将逐步延伸至电子、纺织等其他产品,针对性较强,将对我国贸易产生影响。

由此可见,碳排放已成为欧盟管制产品进口的有力工具。碳关税政策主要针对初级产品,大部分产品在进行碳排放计量时只要求核算直接排放,相对简单且核算标准差别不大,误差可控。但对于产品碳足迹来说,碳排放计量涉及到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报废处置等全环节,需针对不同产品建立核算边界、数学建模、参数选择、核查验证等,核算标准和结果相差较大。以电池产品来说,电力碳足迹约占电池总碳足迹的70%,欧盟认可的中国电力碳足迹因子约为1.024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千瓦时,而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年的《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的报告显示,电力碳足迹因子为0.6205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千瓦时,欧盟的计算结果高出65%,直接导致欧盟核算的中国电池的碳足迹相较于欧盟本土产品高出60%的碳排放量,若采用欧盟的核算方法和参数会对我国电池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目前,我国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上下游供应量碳足迹数据积累是个长期过程,且核算标准也需要沟通和认可,国内出口生产厂商短期内存在压力。

绿电直连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对于需要深加工的产品,碳足迹核算中间接排放(包括过程排放、外购电力和蒸汽等)占整体排放的60%以上,减少间接排放的通常做法包括提高工艺水平、降低外购电力或蒸汽碳排放因子等。在既定条件下,提高工艺水平在短期内难以突破或者不具有经济性,外购蒸汽排放比例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使用绿色电力来降低排放因子成为间接排放下降的可行方案,欧盟在设计这些政策工具时,对于间接排放的电力排放因子选择进行不同规定。

碳关税机制下,对部分产品间接排放的电力排放因子选择规定相对宽松,认可直连电力和长期购电协议(PPA)参与供电的实际碳排放因子计算,而电池法案下碳足迹的电力排放因子选择标准较为严格。在初版碳足迹计算规则中,规定四种电力碳足迹建模方法,针对不同电力来源情况下,计算间接排放总量后分配到产品中,具体包括:现场发电、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剩余消费组合和平均消费组合。随后版本的碳足迹计算规则中仅规定现场发电和平均消费组合两种建模方法。

其中,现场发电即为自发自用的绿色电力,亦可认为是绿电直连,与碳关税的规则基本一致。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即为绿电长期购电协议(PPA)。平均消费组合是指以不同种类电量消费占比为权重计算出的电力排放因子,类似平均电网排放因子但计算方法不同。剩余消费组合是扣除掉可追踪的电量后,余下的发电类型的电量消费组合为权重计算出的电力排放因子,类似于扣除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电量后的电网排放因子。新版计算规则删除了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和剩余消费组合,目前,该计算规则尚未正式出台,预计正式版还会有所调整,我国也尚未公布剩余消费组合和平均消费组合排放因子数据。

从上述计算规则来看,不管是碳关税还是电池法案均认可绿电直连模式,以光伏发电为例,光伏发电排放因子为0,发电碳足迹低于4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因此绿电直连成为降低间接排放最直接的途径,从而降低整体出口产品的碳足迹。

绿电直连的定义

绿电直连是降低产品碳排放强度和碳足迹的手段,那么如何定义绿电直连则成为统一计算标准的焦点。《通知》对我国的绿电直连给出了官方定义。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但均需要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

欧盟碳足迹计算规则对于绿电直连的定义是要求独立的发电站点与用户之间通过“拉专线”的方式供电,与我国离网型的绿电直连定义一致,对于并网型的绿电直连能否纳入考虑,欧盟内部也没有统一认识,实践中的欧盟绿电直连也未切断与大电网的联系,最终定义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我国对于并网型项目要求按照“以荷定源”进行项目建设,对于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对于电量比例也作出明确要求,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占发电量不低于60%,上网电量比例一般不超过20%,同时2030年前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5%;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电。我国从制度层面对于并网型绿电直连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奠定项目绿色基础,拓展了绿电直连可供实现的思路。

对绿电的认可程度本质上是电力来源的可追溯性,电力汇集到电网当中后即不可区分来源,离网型绿电直供具有物理直观性,没有争议,对于并网型绿电直连如果能实现“以荷定源”,发用曲线实现更小颗粒度匹配,溯源程度也较强,因此也可以被认可为绿电直供的方式,在欧盟核算规则正式稿出台之前,应加强同欧盟谈判力度,将我国对绿电直连的定义加以宣导,影响其政策内容,甚至可以通过谈判恢复长期绿电购电协议作为碳足迹核算的考量,将对我国绿电发展非常有利。与此同时,绿证核销体系被认为是绿电溯源的关键一环,2025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补齐核销规则,对于已声明完成消费的绿证、已过期的绿证和申请自愿减排量(CCER)的绿证予以核销,完善绿证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2025年4月,RE100组织也宣布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这是对我国绿证溯源体系的认可,也会对绿电直连、绿电购电协议的认可产生影响。

绿电直连的投资风险

《通知》对绿电直连项目的责任和投资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由负荷侧作为主责单位,项目电源可由负荷侧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侧、电源主体投资,并且还豁免了新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绿电直连本质上为一个独立的“微电网”系统,运行中涉及发电运行、储能系统、专用线路、控制系统等高度专业化技术,由负荷独立投资运行的可能性较小,采用合作模式且由发电企业投资电源并签署长期购电协议的概率较大。

从发电企业的角度来说,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可以一定程度提升电量消纳率,并通过多年购电合同提前锁定电价,防止暴露现货市场中产生电价波动风险,但相较于上网电源项目,增加了专用线路、控制系统等建设成本,《通知》还要求合理配置储能系统以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确保绿电直供比例,因此,直连项目的储能系统也非常必要。这些投资短期内增加了度电成本和投资回收期。如果增加储能系统,将提升总体成本40%以上,企业投资回收期增加3~5年,购电协议也必然要求更高的度电电能量价格。由于绿电直连项目是以负荷单位作为主责单位整体并入大电网,接受调度并参与结算,发电企业在市场博弈中处于劣势,且发电企业投资收益主要依赖长期购电协议,但该长期购电协议的负荷企业的执行意愿又受到欧盟碳政策、市场电价、经济周期、支付能力、国内绿电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较大的合同风险。假设负荷企业选择不继续履行购电合同,发电企业的直供发电资产能否继续转向普通的上网项目,需要在未来的政策中明确,但即使能够转回,相关专用设备也可能面临闲置。

从负荷企业角度来说,如前所述,绿电直连项目由于投资成本相对较高,负荷企业的电能量成本相较于电网采购可能不具有优势。除此之外,根据《通知》的要求,绿电直连项目需要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项目的纯经济性考量不确定性较大。现阶段,负荷企业参与绿电直连项目主要动力来自于欧盟碳关税或者电池法案压力,通过绿电直连降低产品排放强度或碳足迹。未来,假设中欧气候谈判获得重大进展,国内绿电如同样获得欧盟电池碳足迹核算认可,会对负荷企业更具有吸引力。

绿电直连实施的相关建议

绿电直连政策是国家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打通新能源产消有机融合的有益探索,打开了新的电力商品的市场化模式,也能为有效应对欧盟碳关税或市场准入提供支撑。推进绿电直连商业模式涉及到政府、发用企业以及电网企业之间利益再调整,政策执行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推进项目有效落地,本文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国际谈判,增强绿电直连的国际认可程度。欧盟电池法案对于碳足迹核算规则尚未正式出台,应在规则制定阶段保持同欧盟密切沟通,最大程度影响其出台有利规则,认可我国对于绿电直连的定义。持续完善国内绿电溯源体系建设,推动国内绿电的国际认可程度,使之亦能满足欧盟碳足迹核算的电力建模,拓展出口企业选择面。

二是加快国内碳排放核算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我国包括电网排放因子、碳足迹、电力消费组合等基础碳排放数据库建设,这不仅是满足国家“双碳”目标和国内碳市场建设的基础设施,也是应对国际趋严的碳规制要求,应加快数据库建设力度并及时更新,为国内企业碳排放核算夯实数据基础。

三是不断制定政策细则,保障绿电直连项目落地。绿电直连商业模式是对现有“源网荷”系统的调整,存在商业模式不清晰、经济性存疑、稳定性待验证等诸多难题,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利益博弈,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出台相关细则,支持补贴执行、电费结算、网络安全、费用分摊等业务实施,才能保证项目更好发展。

作者: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郑运昌 张运卓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顾 峻

华润电力(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许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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