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电价政策的四要素现状分析,我们还剩一个,那就是计算分时电价的基数。
对于工商业用户,整体到户电价的构成比较复杂,第三监管周期内有5大组成部分,分别为:交易/代购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线损费折价、系统运行费折价以及附加基金。
(来源:黄师傅说电)
而每个大类下面还可以划分出五花八门的子项,各省之间有相同的项目,也有包含地方特色的科目。

一般来说,到户的电度电价也对应着分时电价中的平段电价,但以此为基准进行上下浮动的其它时段电价却并不一定是以整体平段到户电价为基数的。
到底价格组成中的哪些部分是要参与浮动的,国家级的文件并没有统一规定,于是各地也发生了较为不一的选择。
本篇文章就在盘点各地浮动基数的基础上,分析一下关于“基数”的选择未来会何去何从。
组合分类
我们以价格组成的五部分为分析对象,看看各省在选择计算基数方面的不同。

(黄色为浮动部分)
从5项中择其一,那么只有交易电价这部分是参与浮动的,并不会存在交易电价不浮动,但其它价格浮动的情况。
从5项中择其二,那么可能的组合有两个,分别是“交易电价+输配电价”以及“交易电价+线损折价”。
从5项中择其三,那么可能的组合有两个,分别是“交易电价+输配电价+线损折价”以及“交易电价+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
从5项中择其四,那么可能的组合只有一个,就是附加基金不参与浮动,其它都参与。
再加上五项都参与以及五项都不参与,这样一共就得出了8种组合,我们逐一来看。
各省情况

交易+输配+线损+系运+基金
浙江。
目前仅剩浙江一省还是整体的到户平段价格作为浮动的基数,但参与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其分时到户电价的形成并不基于平段到户电价×浮动系数的形式,而是由平段到户电价+同电压等级同类型电网代理购电户当月的价差来形成。
交易+输配+线损+系运
贵州,湖南,广东,深圳。
24年广东的电网代理购电户四项参与浮动,但市场化交易用户的系统运行费是不参与的,不过在25年两类用户拉齐。
深圳的工商业用户没有上网线损费折价,这部分费用依然在输配电价里,而深圳用户的输配电价是要参与分时浮动的,故也把其纳入到这个范围中。
不过深圳的零售用户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零售电价对应的浮动系数参照市场规则,与深圳本地分时电价政策公布的系数不一样,但输配电价和系统运行费的浮动系数却要参照的自身的。
也就是深圳零售用户的零售电价与其他浮动部分的上下浮系数是不同的。
另,近期贵州发布的分时电价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分时部分缩减为只包含交易部分,如果落地执行,那么这种分类的用户将再少一处。
交易+输配+线损
四川。
四川也刚于5月调整了分时电价政策,主要涉及时段的调整。
交易+线损+系统运行
山东。
山东的系统运行费也并非是全部都参与到分时浮动的,仅仅是其中的抽水蓄能容量费以及煤电容量费两项。
除此之外还有容量补偿电价(0.0705)也要参与浮动,而零售用户交易电价的时段及配套系数由售电公司确定,剩下四部分电价执行行政分时政策,两类基数可能会面对不同的上下浮系数。
交易+线损
甘肃,湖北。
线损电量的发生配套用户的使用电量,那么自然也应该具备分时的属性。
只不过目前线损电量的采购方式各省还不一致,大部分是电网负责统一进行采购,而且有些省份还会将居民和农业用户的线损电量一并都纳入到优先购电的范围。
不过既然承担线损电量的依然是工商业用户,作为分时电量的一部分,那么从电网集中采购过渡到用户自行采购也是必然。
所以这种形式相较于单纯的交易价格参与浮动我觉得才会是最后的局面。
交易+输配
重庆、陕西、海南、天津、安徽、上海、河南、江西。
这种方式在过去是主流,不过输配电价是否应该也被放到浮动基数中一直在被讨论。
因为电网是纯自然垄断的,而且输变配各环节成本主要都是固定成本,从经济的角度看并不具备市场分时的属性。
之所以还在被纳入到浮动基数中只能归因于行政需要,增加基数后人为拉开价差。
交易
吉林、黑龙江、蒙东、蒙西、新疆、宁夏、青海、云南、广西、山西、北京、河北、冀北、江苏、福建。
目前被采用最多的基数方式,未来的版图还会更大。
分时电价的产生本质上源于不同时段的供需关系,就算是通过行政方式强加的上下浮系数,那么也应该把范围局限在供需结果所能影响到的价格范围。
输配电价不具备分时的属性,不论你什么时候用电,建好的设施都在那里,不会因为是高峰还是低谷用电就发生任何变化。
系统运行费本质上是各类需要分摊或者分享费用的折价形式,附加基金也基金是随其它电价征收的一部分,都不具备分时属性。
但线损实际上是具备的,未来在线损电量自行市场化采购的要求下,这部分也将成为市场化电量的一部分。
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中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平均上网购电价格,另一部分是历史偏差电费,甘肃和湖南还有其它细项。
上面各省中,广西,山西与河北、冀北这四家省级电网公司,代购电价中的历史偏差电费(广西是居农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是不参与浮动计算的,这和其它省份有点不同。
都不参与
辽宁省的情况就比较特殊,如果现货没运行,那么其在“交易+输配+线损”这个类型中,只不过输配电价里有7厘的农网低压维护费不参与浮动。
但现货运行后,采用顺价模式,仅保留交易价格部分参与浮动,这是在代理购电价格中展示出的结果。
但实际用户电费账单发行后可见,哪怕是电网代理购电户都没有再执行表中公布的分时代购电价,取而代之的是批发侧更广义的分时价格,而且无法从电费单中直接获取。
所以暂时把辽宁归到5项都不参与的分类中。
小结
8种情况覆盖了除港澳台和西藏以外的全部省级电网,之所有这样不同的类型,原因我觉得是刚刚起步的电力市场在批发侧尚未能构成可以充分引导负荷调整的分时价差。
同时现有的交易结果也没有有效地传递至最终的用户处,所以有些地区还需要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拉开价差。
而上述情况的改善不能一蹴而就,因为电力市场不比别的市场,市场能够运行的基础是系统能够良好地运行,风险过大的市场会引来更多的投机者,但同时也会吓退很多本分的参与方。
市场主体的不稳定并不有利于初期市场的发展,而且一个复杂的电力市场信息差比比皆是,且不论那些影响交易价格的信息,单说对市场规则的了解就足以摒除绝大多数用户。
而一个市场中,如果买方主体对市场规则都不慎了解的话,那么市场组织的风险可想而知,所以为了避免这些,一系列的行政干预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如果从市场设计的角度看,让交易的归交易,让垄断的归垄断,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具备分时属性的电价组成部分形成浮动,而其它部分顺价叠加,一同构起最终的到户价格。
文章我们分别就用户范围,分时时段,浮动系数以及计算基数这分时电价的四大要素现状进行了分析。
以史为鉴,立足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