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统筹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4月30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印发《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首次系统规范虚拟电厂主体注册、能力认证、变更退出等运营管理全流程,旨在推动浙江虚拟电厂实现规范化、规模化、市场化、常态化发展,成为支撑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清洁低碳、经济高效运行的重要载体。
政策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掀起虚拟电厂“大干快上”热潮。
在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将需求侧资源通过虚拟电厂等形式纳入电力平衡体系,以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
在省级层面,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等陆续出台《关于加快浙江省虚拟电厂(1.0版)建设发展的通知》等政策,提出加快虚拟电厂多元化建设,推动其有效参与电力保供。
浙江积极探寻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路径,但当前仍面临三大瓶颈:
一是运营管理体系尚未健全。此前虽依托省内专项市场开展试点,但尚未形成覆盖准入退出、能力认证、运行管理、成效评估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规范,制约了资源统筹调配。
二是可调能力评估仍需优化。现行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调节能力测算方法精度不足,缺乏分时段实测认证的标准化规则与流程,难以精准构建动态模型,影响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调节的可控性与安全性。
三是市场运营机制亟待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尚未完全闭环,收益模式缺乏长效性,难以充分激发市场投资积极性。
政策核心要义
《细则》的出台旨在破解上述难题,为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制度、市场、安全与创新四维协同,构建“资源聚合-市场交易-安全运行”全链条模式,推动虚拟电厂从“分散资源”向“系统赋能”转型,具体体现在: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明确多方职责分工,提升监管效率。
二是推动市场化运作,依托电力现货、辅助服务等交易机制,促进源网荷储高效互动。
三是保障电网安全,建立可调能力双轨认证制度和保供响应机制,确保资源可测可控。
四是激发创新活力,通过等级评定、信息披露等制度,鼓励多元主体参与资源整合。
主要内容
《细则》共11章49条内容,明确了虚拟电厂的定义、准入条件、运营规则及责任分工,构建了涵盖注册接入、能力认证、市场交易、保供调控、安全管理、退出机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细则》出台为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形成了“六个明确”。
一是明确定义与适用范围。明确虚拟电厂是指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明确聚合资源范围,覆盖注册、认证、交易等全流程建设运营。
二是明确准入与退出机制。虚拟电厂运营商须具独立法人资质,平台需通过CMA/CNAS网络安全认证,具备数据交互功能。准入流程含联调接入、用户聚合、能力认证。对连续D级评级或违规运营者实施整改/强制退出,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明确能力认证算法流程。首创“大数据+实测”可调能力曲线双轨认证机制,涵盖日前、日内、准实时、实时响应四个响应等级,按用户类型差异化实测规则,生成分时尺度可调能力曲线,确保调节能力真实可靠、动态响应精准有效。
四是明确运行管理与等级评定。要求虚拟电厂实时监测资源运行状态,并定期接受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的等级评定。创新发布国内首张数字能力证书,证书内容涵盖虚拟电厂评级、调节能力、历史调节情况等信息。
五是明确电力安全保供责任。虚拟电厂聚合用户应承担负荷管理义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在电网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或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直接调用虚拟电厂资源参与负荷调控。
六是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明确虚拟电厂需根据能力认证结果参与电力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且不得重复获取不同类型市场收益。在保供管理中,虚拟电厂需承担有序用电、紧急调控等义务。
保障措施
为确保《细则》有效落地,提出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厘清职责分工,规范注册接入、能力认证、市场交易等环节,明确主体责任。
二是完善市场机制,健全多方参与的交易机制,优化市场准入、定价、交易规则及专项支撑政策。
三是强化保供主责,要求虚拟电厂在电力紧缺时优先响应,满足电力安全保供需求。
四是保障市场公平,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则,保障市场透明与公平。

原标题:浙江虚拟电厂运营新规落地!首推全流程认证与动态评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