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优化我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指引》指出,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可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具体如下:
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平均购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优化我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现将《优化我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调整情况,根据政策要求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发放告知书等方式进行政策宣讲,扩大电价政策的知晓度,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三、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应利用营业窗口、电费账单、“网上国网”平台等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将价格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条件的用户,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彻底解决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加价问题。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优化我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工作指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2日
附件
优化我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式
非电网供电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收取电费:
(一)“基准电价+上浮幅度”计费方式
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可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具体如下:
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平均购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即:月度平均购电价=月度总电费÷月度总购电量。
市电力公司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
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因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即受电变压器容量、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工业非电网供电主体)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6%,执行其他电价类别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鼓励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线损等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其他途径解决,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二)按照《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计费的方式
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安装的表计具备峰谷分时电价和容量电价计量条件的,可按照“网上国网”平台每月公布的《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规定的峰谷分时、容需量电价标准和相关计费规则(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另行加收线损等费用。不具备相关表计条件的,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计费。
非电网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或采用光伏、储能等新型供能模式的,形成的损益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分享,具体方式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自行协商确定。
二、关于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相关要求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之和不得多于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缴纳的电费。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三)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收缴台账,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非电网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按市电力公司抄表周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