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适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发布的“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以下简称“执行口径”)中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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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6%税率

2025-02-13 11:20 来源:中国电力报 作者: 白宇 王可

2月7日,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适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发布的“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以下简称“执行口径”)中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据悉,在2016年3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够为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这一类别涵盖了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范畴进一步扩展到了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以及经营权等。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口径指出,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时,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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