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进行了全月现货试运行的辽宁省,在用户的结算账单中,出现了很多有意思的现象。
比如说电网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的代购电费中,全电量按照平段电价计算,没有执行分时电价。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说电)
在回复很多读者朋友的问询时,我说这仅仅是11月现货月的运行方案所致,并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并不说明未来就一定如此做。
结合周一的文章《现货分时、零售分时与行政分时》中已经说明的到户电价形成机制,我们今天就从政策溯源、交易户结算和代购户结算三方面来对11月辽宁现货运行方案的结算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政策溯源
《2024年辽宁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方案》
“现货模式下,中长期交易合同按时段、按曲线执行,各时段偏差电量按照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进行结算采取顺价模式。
《关于开展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试运行暨整月结算试运行的通知》
“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2024年11月代理电量,约定零售套餐。对未能及时签订套餐的零售用户,以11月份约定合同的加权均价作为成交电价,参照固定价格类不分时零售套餐进行结算。”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11月份代理购电分时购电价格结算,由此产生的偏差费用由代理购电用户承担。”
《11月辽宁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细则执行,购电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运行费折价不参与分时浮动”
首先从政策分时来看,原本辽宁的输配电价(不含7厘农网低压维护费)和上网线损费是要参与到分时电价浮动计算的,但在现货运行期间已经明确顺价平推,不参与分时浮动。
所以用户到户的结算电价:
分时交易电价/分时代购电价+输配电价+线损+系统运行+附加基金
对于售电公司来说,如果赶在11月前与零售用户约定了11月的分时零售电价,即签约了24小时分时零售电价的话,对应24个小时的到户电价就按照上述公式形成。
如果没来得及进行11月的零售合约调整,那么这类零售用户的24小时分时电价相当于就是年度零售中长期合约的加权均价。
这里有一个概念上的区分,每个小时的价格就算是同一个价格,那也是带分时属性的24小时分时电价。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11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中的平均购电价格,就视为是电网公司这个另类的“售电公司”对于代购户的市场购电价格。
这是一个24小时的分时电价,虽然是相同价格的购电价格,但不是一个单纯的一口价。
从政策的统一性来看,不论是零售户还是代购户,都要具备24小时的分时电价,哪怕这24小时的价格是一致的,那也是24小时分时,先记住这一点。
零售用户的结算
我们看零售用户在11月的结算单,明细部分没有任何明细,只有一个调平电量的费用,这个是计量偏差机制所产生的。
零售用户的交易电费结算=Σ零售分时电价×分时电量,这个分时不是峰平谷,而是24小时。
如果你打印的是新版电费账单,看不出明细的,如果你打出的详细账单,可以看到24个对应结算的电价和电费,这个电价就是24小时的零售价,而电费就是对应的分时零售电费。
截图只取了一部分,可以想象会有24行,对应本月的24小时。用电费/电价可以求取这个小时的电量,比方说全月30天每天0-1小时的电量和,这也是这个用户在现货市场这些时段交易电量的累加。
零售用户入如果重新约定11月的零售分时电价,直接顺价结算即可。
对没来及签约的零售用户,政策说执行的是“11月份约定合同的加权均价”。
这要反推到辽宁24年的零售市场政策,因为包含一定量的政府授权合约或者新能源中长期合约,所以售电公司推给零售用户的总体交易电量中,会按照一定比例拆分成火电量价、核电量价和风电量价(若有)。
也就是说年度的零售合约拆分到每个月时,会有一个比例的分配,当月电量A%执行签约的火电价格a,电量B%执行签约的核电价格b,电量C%执行签约的风电价格c。
A%+B%+C%=100%,合约均价X=A%*a+B%*b+C%*c,这个X就是合同的加权均价,也就是11月现货期间,没有重签分时零售电价的零售用户,在本月每个小时都要执行的零售价格。
考虑到零售用户签约不同的零售价格,所以零售用户会计量每15分钟的电量值,然后加和形成每个小时的电量,再把每天同小时的电量加和形成结算的分时电量。
所有这些电量的总和应该就是这个零售用户11月的总用电量,也就是电表正向有功总应该计量到的电量。
但这种分段电量加和与(止码-起码)×倍率=总电量相比,因为计量表计时钟和主站时钟可能没有完全对时,也因为一些数据计量缺失而依靠类似时段数据拟合,就会导致有二者有差距。
主站要求在电表上传某个冻结时刻的数据,但每个电表内部可能因为时钟并不完全一致,导致上传的数据可能并不是主站要的那个时点所对应的数字。
一点点的误差也会因为计量分段的增多的变大,所以会存在调平电量,即
调平电量 = 电表计量全月正向有功总(1个数据点) - 全月96点电量计量加和(2880个数据点),对应的调平电量执行购电价格。
代理购电户的计算
我们看代理购电用户在11月的结算单,明细展示了峰平谷分时电量,但执行的却是一个统一的价格。
这是因为根据现货试运行方案,电网公司代理的用户实际上执行的不是一口价,而是一个24小时同电价的分时电价,所以每度电执行的价格是一致的。
文件中规定执行代理购电分时购电价格,这个分时是市场交易形成的分时,而不是政策制定的事后到户结算分时。在代购电费的区域展示出来的也就是非分时的结果。
同时因为全部代理购电用户都是这样的处理机制,不会说某个代理购电用户电网公司单独为他制定了一份24小时不同价格的分时电价。
所以就算也会出现像零售用户那样的调平电量,但因为结算时使用的还是全月的实际用电量,调平电量已经在内,且都参与到了电费的计算,故不需要单独罗列。
这种形式看上去似乎行政到户的分时电价消失了,但不是辽宁成为某某试点,分时政策取消,而仅仅是一个现货试运行月的临时方案而已,为了看看市场效果,看看系统平台运行的稳定。
很多朋友担心这就是未来,我觉得言之尚早,其它现货正式运行的省份,都还没有取消行政分时电价政策,依然在依靠这个分时手段引导用户调整用电,在市场化电量还不是很多的辽宁,是不可能直接丢下这个调节负荷的手段的。
12月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一切表述恢复如旧,明年3月现货再次开启时也会有更加详细的解释和办法。
我虽然一直坚信未来行政到户分时政策肯定会消失,但那是有前提的。一个是现货市场的分时电价价差足够大,足够引导用户根据价格调整需求;一是现货分时的价差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传递至零售侧,而不是被售电公司的零售分时粗略截胡。
而那个时候主动参与批发侧交易的用户会增多,零售套餐的制定也会更加和现货市场联动,不仅是价格的联动还有时段的联动。
从结果上看,虽然显示出这个月确实辽宁的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没有分时电量电费,但追到原因上还是现货试运行方案所致。
周四直播,我们再详细聊聊这个话题,也再通过9月份辽宁的一次退费和11月的一次额外偏差结算再看看辽宁这次现货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