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陆丰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24〕113号,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陆丰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11月26日至29日对你公司陆丰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陆丰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4年11月26日至29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运转状况。
三、检查活动
2024年11月26日至29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赴现场对陆丰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陆丰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的工作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1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文件检查,对核岛基础、原材料存储场地、土建实验室、钢结构预制车间、混凝土搅拌站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营运单位建立了项目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涵盖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分包商等相关方,组织机构接口关系清晰。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建立了防造假体系,并已初步运转。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结合CAP1000机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施工组织和部署、人力动员、进度计划安排,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正按照计划进行。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与 1号机组核岛FCD 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均已发布,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准备就绪。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1号机组核岛FCD的需求。
(四)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国家核安全局前期开展的1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中发现的问题,营运单位已按计划整改完成。
(五)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
1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边坡保护工作已完成。反应堆厂房筏基钢筋绑扎、预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正按照计划进行。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原材料等正在按计划准备。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运转状况。
营运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均已建立经验反馈体系,经验反馈流程运转正常。
五、检查发现问题和改进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形成22份检查记录单,共提出4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应在1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以满足1号机组核岛FCD的条件。
(一)针对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陆丰项目部《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中关于重大设计变更及重要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与营运单位《陆丰1、2号机组设计接口程序》要求不一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开展设计变更审查,确保设计变更得到有效管控。
(二)针对《1号核岛底板混凝土施工方案》缺少防风防雨的细化措施,《1号核岛底板混凝土温测与养护方案》缺少温控具体操作措施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梳理排查并明确相关方案标准,并在后续的施工技术交底中落实实施方法。
(三)针对1号核岛反应堆厂房底板模板支架受力计算荷载组合选取、稳定性验算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相应的规范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并复核模板支架计算相关内容,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技术文件编制。
(四)针对《广东陆丰核电1、2号机组核岛基坑边坡监测方案》监测点布置、监测项目不满足《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要求的问题,营运单位应根据相应的规范标准完善方案并整改落实。
对于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