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文件内容并不算多,总共八条,但文件却直击配售电改革最硬的难点。我们认为,它将大为改善配售电改革目前的焦灼状态,极大促进配售电新兴业态的发展。(来源:微信公众号“爱能界”作者:吴俊宏

首页 > 配售电 > 能源服务 > 评论 > 正文

为什么新型经营主体是对配售电改革的重大利好?

2024-12-09 08:53 来源:爱能界 作者: 吴俊宏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文件内容并不算多,总共八条,但文件却直击配售电改革最硬的难点。我们认为,它将大为改善配售电改革目前的焦灼状态,极大促进配售电新兴业态的发展。

(来源:微信公众号“爱能界”作者:吴俊宏)

一、政策重大突破: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首先我们要知道,为什么以前的增量配电网业务、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或是新能源微电网项目开展比较困难?增量配电网规划、配电区域划分等等都是此类项目推进中的难点,因为这些环节基本都需要被改革对象的电网公司提供只有电网公司才掌握的电网信息资料以及取得电网公司的同意意见,难度可想而知。但上述环节归根结底都指向一个事,即需要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之所以要开展增量配电网规划是因为作为管制类的配电网业务(取证则意味是一家公共配电企业)须纳入统一电网规划;之所以要做配电区域划分是因为取证须标注供电范围。

此次文件明确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如此一来,此类项目可以不需要开展配电网规划,也不需要和电网公司协商配电区域,大大减少项目过程中的难度和风险。以后,此类业务真正可以成为像分布式光伏一样的常态化业务,不再受额外的政策束缚。

二、文件高明之处:模糊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扩大了适用范围

文件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是:“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智能微电网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上述定义大家看懂了什么是智能微电网了吗?应该没有。它不像过去几年的微电网相关文件给微电网制定了电压等级、负荷规模、电源比例等条条框框,而是以一个更加通用的、更符合实际项目客观需求的说法进行描述。简而言之,只要是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都可以认为是智能微电网,且没有负荷或配电设施一定是增量(非存量)的要求。目前大多数园区型有源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均符合这一特点。如此一来,扩大了文件适用范围,有助于配售电项目的创新发展和蓬勃发展。

但是也有人会质疑,文件不说清楚什么是智能微电网那怎么去开展此类项目呢?过往在配售电业务推进过程中,的确经常遇到的项目反对理由就是:虽然我也知道顶层文件提过这些要求,但是因为没有更加详细、具体的文件条文我也没办法支持。哪怕很多顶层文件都反复强调的事情,也可能会成为一些地方电网拒不执行的理由。最典型的就是增量配电网区域外就近的新能源能不能接入增量配电网的事情,哪怕顶层文件反复强调鼓励这一行为,某些地方仍然会认为没有文件细则而反对这一行为。

那这样一来,此次文件是不是又成为一纸空文呢?当然不会,别忘了文件的制定者和解释权都是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近期《能源法》的正式发布,更加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政府与其它主体各自的权责。只要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备案、核准以及后续监管过程中认可这一行为,那么其它方是没有权力去干涉的。

三、文件市场规则的创新:公平参与市场,更有利于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此类项目收益

新型电力系统的运营模式必须较传统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否则电力系统将无法支持未来如此大规模的新能源、新型负荷的接入,必须充分发挥新能源、新型负荷的自主调节能力,主动支持电力系统的功率平衡。而过去几年一个扭曲的现象是,无论是有源增量配电网、或是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均不允许潮流倒送外部电网,美其名曰不占用系统的调峰资源。如果仍然采用电网全额保障收购此类项目的余电,的确很有可能发生挤兑电网调峰资源的情况;但是,如果在公平的市场规则下,无论是电能量交易或是辅助服务市场下,只要能在电力市场中中标上网电量均是对电力系统经济性平衡的有效支持。

此次文件明确了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这无疑是对此类项目余电可以上网(通过电力市场上网)的重大利好。一方面,它可以减少此类项目的弃电风险、增加此类项目的收益;另一方面,它可以激励此类项目更好的完善自身的调节能力,从而支持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

四、未来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虽然此次文件开放尺度很大、创新性很强,但也不能完全摒弃过往相关文件的要求。以新能源的隔墙售电为例,目前因为经济形势以及新能源消纳等原因,各地都在努力突破新能源直供用户模式,此次文件无疑给这类业务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方案,但也应充分结合输配电价和配电改革等相关约束政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设计项目实施方案,避免法律上的瑕疵和项目无法落地的风险。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点击空白区域关闭图片,
双指拖动可放大图片,单指拖动可移动图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