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电投发布了国家电投五凌电力余丁佳阳和平罗电站配套储能容量租赁(重新招标)招标公告。项目招标人为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余丁佳阳 20MW/40MWh容量租赁以及平罗电站 19MW/38MWh容量租赁。
储能容量租赁 12个月,租赁时间自 2024年 9月 28日开始计算,其中有7.5MW/15WMh 储能容量根据招标人实际建设投产时间来确定租赁期限,7.5MW/15WMh储能容量租赁截止时间以招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国家电投五凌电力余丁佳阳和平罗电站配套储能容量租赁(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
中宁县佳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调度名称“中卫第六十三光伏电站”以下简称(余丁佳阳),平罗县阿特斯佳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调度名称“石嘴山第二十一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平罗电站)。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下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储能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存量新能源项目原则上配置10%,为响应通知要求,拟为余丁佳阳租赁 20MW/40MWh 储能容量,为平罗电站租赁 19MW/38MWh 储能容量。
宁夏事业部预计在 2025 年 3 月有 7.5MW/15WMh 储能容量可投产使用。投产后在上述租赁基础上将减少 7.5MW/15WMh 储能容量租赁(根据 7.5MW/15WMh 实际投产时间确定租赁期限,按照招标单价据实结算)。
2.2 招标范围与内容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余丁佳阳 20MW/40MWh 容量租赁。
2.2.2 平罗电站 19MW/38MWh 容量租赁。
2.3 租赁期限
储能容量租赁 12 个月,租赁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28 日开始计算,其中有7.5MW/15WMh 储能容量根据招标人实际建设投产时间来确定租赁期限 ,7.5MW/15WMh 储能容量租赁截止时间以招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资格。
3.2 资质条件
3.2.1 投标人在宁夏区域至少持有 1 个共享储能电站。
3.2.2 投标人持有的共享储能电站须具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储能项目备案证、项目接入电网批复文件,投标人拟出租储能项目应投产并网(须提供证明材料,如提供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最近一期发布的《新能源配储等有关情况的公示》等证明资料)。
3.2.3 投标人储能电站可租赁容量不低于 39MW/78MWh,严禁重复租赁或超容量租赁。
3.3 财务状况
3.3.1 投标人近 3 年(2021 年-2023 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项目需要。
3.3.2 投标人应提交最近 1 个会计年度(2023 年)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填写《投标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4 服务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3.4.1 投标人具有待出租的储能容量,且有 39MW/78MWh 的可租赁容量。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其他
3.6.1 投标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3.6.2 投标人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3.6.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在国家权威机构或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被曝光为失信执行人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