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日前,江苏常州发布《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文件提出,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其中:(一)建设补助。对列入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二)示范奖补。对完成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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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江苏常州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出台!

2024-07-10 09:40 来源:常州发改委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日前,江苏常州发布《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文件提出,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其中:(一)建设补助。对列入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二)示范奖补。对完成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近零碳示范园区,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示范奖补。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区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常政办发〔2024〕18号)的工作要求,推进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奖补对象为在常州市区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

二、支持条件

申报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园区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规划范围,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无严重失信行为;

2. 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应具有一定基础,能够根据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准确清晰核算碳排放量;

3. 减碳潜力较大且创新动力较强,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申报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

三、奖补标准

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其中:

(一)建设补助。对列入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示范奖补。对完成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近零碳示范园区,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示范奖补。

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园区。

四、奖补流程

(一)建设阶段

1. 园区自主申报。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的园区自愿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按照要求提交试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创建方案、真实性承诺书等。

2. 审核试点申请。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试点申请(须包括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及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

3. 组织方案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园区试点申请后,组织部门和专家对试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遴选出本年度试点园区。

4. 确定试点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评审的园区名单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试点园区,列入本年度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

5. 下达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近零碳试点园区建设补助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补助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助资金。

(二)验收阶段

1. 提交验收申请。园区在试点建设期内完成近零碳园区创建任务后,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实施情况报告(附验收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审核验收申请。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验收申请(须包括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及试点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

3. 组织项目验收。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项目验收结论。

4. 确定示范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将验收通过的试点园区列入近零碳示范园区名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提出奖励资金分配建议。

5. 下达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分配建议审核确定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发改委下达奖励资金。

五、承担机制

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市和辖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各辖区、常州经开区应承担资金,由各辖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通过上缴的方式据实结算,由市级财政足额直达兑付至试点园区。

六、监督检查

各辖区、常州经开区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奖补政策宣传力度,完善和规范申报项目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试点园区申报,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对试点园区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同时,加强对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申报主体应配合市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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