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7月2日发布《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清理规范直接涉碳类备案认证规则的通知》(认秘函〔2024〕31号),提出对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备案规则,并对已发出的相关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对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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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清理规范直接涉碳类备案认证规则的通知

2024-07-04 10:41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7月2日发布《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清理规范直接涉碳类备案认证规则的通知》(认秘函〔2024〕31号),提出对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备案规则,并对已发出的相关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对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发布的最新认证项目分类代码,注销原备案规则后重新进行备案。对2024年5月30日之后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规则,认证机构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清理规范直接涉碳类备案认证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国认监〔2024〕3号),我委组织对各机构在国家认监委备案(2024年5月30日之前)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进行了核查,现要求各机构根据核查结果(见附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备案规则,并对已发出的相关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

二、对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发布的最新认证项目分类代码,注销原备案规则后重新进行备案。

三、对2024年5月30日之后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规则,认证机构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四、上述清理规范工作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委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及其证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对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的管理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及相关认证证书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直接涉碳类认证健康有序发展。

认证监管司工业品处:徐天峰 010-82260866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王鹏 010-82261364

附件: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信息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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