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7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公布《浙江省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工作细则(试行,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文件提出,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按浙发改能源〔2023〕311号执行。省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能发电项目可通过聚合形式参与绿电交易。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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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工作细则(试行,2024年修订版)》公布!

2024-05-28 10:15 来源: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7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公布《浙江省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工作细则(试行,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文件提出,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按浙发改能源〔2023〕311号执行。省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能发电项目可通过聚合形式参与绿电交易。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付费的电力用户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其中零售用户须通过已有零售合同关系的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

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按浙发改能源函〔2023〕611号开展注册。其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能发电项目按非统调发电企业注册。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需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完成建档立卡。

批发交易按照单一电量申报,交易价格按绿电整体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别申报。市场初期,批发侧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最低不得低于10元/兆瓦时,最高不得高于30元/兆瓦时。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限值进行调整。电能量价格为整体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之差,市场主体可参考投放价格自主申报。

现货未运行时,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绿电合同按省统调典型负荷曲线分解。现货运行时,参与现货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绿电合同,由双方自行约定曲线分解或遵从现货运行规则。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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