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到,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终端销售价格(含税,下同)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税,下同)联动,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变化。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按照采购的全部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对有多家燃气企业且执行统一定价的地区,采购价格按所有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市场公允价格可参考周边地区或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采购价格、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的推导价格、上海和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燃气企业采购价格。
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详情如下: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加快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我委坚持抓改革与保民生相结合,积极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紧密结合省情实际,形成了《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用于指导市、县具体落实。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5月18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lnfgwjfc@sina.com)反馈至我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pdf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