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2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均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中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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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023-12-26 09:38 来源:四川消防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2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均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中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此外还包括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原文如下: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实施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属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一)以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的名称申报,上一年度已确定为重点单位的无需重新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产权单位、经营或使用单位身份竞合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中的“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四、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公众聚集场所

(一)客房数在10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

(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成都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三)任一层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观众席在2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3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成都市观众席在4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6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有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有5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四)学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五)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1000人以上的其他非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二)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台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一)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

(二)三级以上博物馆,国家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宗教教职人员在50人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属于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八、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建筑在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电子、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停车数量在300辆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独立建造的经营性汽车库,车位数大于60个或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修车库,停车数量在200辆以上的公交车、客车停车场;室内集中布置充电设备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二)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直属的监狱和行政戒毒场所。

(三)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成都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央行、商业银行的分行级以上分支机构。

(五)4A级以上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七)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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