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改委表示,达坂城抽水蓄能电站已取得水规总院审查意见、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稳评批复;充电桩基础设施、电采暖项目、达坂城吉瓦级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和和达坂城风电基地建设稳步推进;乌鲁木齐地区累计风电利用率为95.84%,累计光伏利用率98.83%,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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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吉瓦级独立共享储能项目稳步推进 弃风率控制在10%以内

2023-12-15 15:54 来源:乌鲁木齐市发改委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改委表示,达坂城抽水蓄能电站已取得水规总院审查意见、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稳评批复;充电桩基础设施、电采暖项目、达坂城吉瓦级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和和达坂城风电基地建设稳步推进;乌鲁木齐地区累计风电利用率为95.84%,累计光伏利用率98.83%,弃风率控制在10%以内,已完成整改。

12月1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发布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原文如下:

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取消企业自备电厂、完善区域750千伏骨干电网、降低弃风电量及推进重点企业减煤项目等工作进展缓慢。

整改目标:在不新增企业自备电厂的基础上,对既有自备电厂进行升级改造;建成750千伏乌昌双环网骨干网架,新增750千伏变电容量300万千伏安,750千伏线路长度396.2千米;稳步推进达坂城区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弃风率控制在10%以内;加快推进重点企业减煤工作。

整改措施:

1.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座谈会议中“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一企一策”原则和“十四五”节煤降耗改造提出的供电煤耗目标,引导我市自备电厂企业开展燃煤机组改造升级;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逐步减少煤炭消耗量。

2.加强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将用煤企业煤质检测档案建立情况和优质煤使用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内容,在现场监察时按月份随机调阅企业煤质检测分析单,核对硫分、灰分等优质煤指标。

3.建成投运乌昌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凤凰—亚中—达坂城II回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凤凰—乌北II回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完善区域750千伏骨干电网。

4.积极开展电能替代工作,通过实施电采暖项目、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等方式新增电力负荷,稳步推进达坂城区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探索建设调峰和储能项目,通过推进达坂城区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等方式提升储能能力,使弃风率控制在10%以内。

整改效果:

1、针对整改措施“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座谈会议中‘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一企一策’原则和‘十四五’节煤降耗改造提出的供电煤耗目标,引导我市自备电厂企业开展燃煤机组改造升级;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逐步减少煤炭消耗量”。市发改委通过摸排自备电厂基本情况,确定无需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并根据自治区下达的2023年煤电机组改造任务,完成红雁池发电公司2号机组节能改造;市工信局组织相关区(县)指导和督促重点用煤企业完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认定、企业控煤方案的编制等工作,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已完成整改。

2、针对整改措施“加强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将用煤企业煤质检测档案建立情况和优质煤使用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内容,在现场监察时按月份随机调阅企业煤质检测分析单,核对硫分、灰分等优质煤指标”。市工信局在开展节能监察过程中,各用煤企业根据生产及排放要求,用煤企业均对煤质成分进行了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同时引导用煤企业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硫分、灰分低的优质煤,已完成整改。

3、针对整改措施“建成投运乌昌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凤凰—亚中—达坂城II回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凤凰—乌北II回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完善区域750千伏骨干电网”。目前已完成750千伏乌昌双环网骨干网架建设,750千伏输变电容量增加300万千伏安,线路长度达到396.2千米,已完成整改。

4、针对整改措施“积极开展电能替代工作,通过实施电采暖项目、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等方式新增电力负荷,稳步推进达坂城区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探索建设调峰和储能项目,通过推进达坂城区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等方式提升储能能力,使弃风率控制在10%以内”。达坂城抽水蓄能电站已取得水规总院审查意见、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稳评批复;充电桩基础设施、电采暖项目、达坂城吉瓦级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和和达坂城风电基地建设稳步推进;乌鲁木齐地区累计风电利用率为95.84%,累计光伏利用率98.83%,弃风率控制在10%以内,已完成整改。

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8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市发改委反馈。(联系电话:0991-4628500、4602430)

特此公示。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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