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的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档案管理、暂停及恢复交易、市场退出等。
另提出,主体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的信用承诺书、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专业人员信息、经营场所和设备信息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等。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申请并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另外,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交易系统进行更新,其中注册信息变更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详情如下:
附件一:
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1、总述
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主体注册及档案管理,根据《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的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档案管理、暂停及恢复交易、市场退出等。
3、引用文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粤能规〔2023〕2号)
4、术语定义
(1)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即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2)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其中电力交易机构在本细则中特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3)电网企业,包括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和增量配电网企业。
(4)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负荷集成商和独立储能等新兴市场主体。
(5)批发市场主体,目前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储能企业、批发用户。
(6)发电企业,是指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电力生产企业。
(7)售电公司,是指符合市场注册条件,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企业。
(8)电力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大用户是指进入广东省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目录,可自主选择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方式只能二选一;一般用户是指中小型电力用户,只能参与零售市场,须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9)独立储能企业,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包括在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计量关口外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
(10)批发用户,指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
(11)零售用户,指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一般用户。
(12)交易系统,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运营、管理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13)账号,指经电力市场成员或相关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自然人登录进入交易系统,进行相关系统操作的载体,记录使用人身份信息。一个账号登记一个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关联一个账号使用方单位。
(14)零售合同,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针对电力零售交易事项签订的商务合同。
5、权利和义务
5.1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和签订的入市协议。
(2)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3)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注册或变更相关信息及资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4)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注册生效后,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2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和签订的入市协议。
(2)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注册或变更相关信息及资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3)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注册生效后,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3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和签订的入市协议。
(2)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3)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4)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
(5)按规定提交市场履约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4独立储能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和签订的入市协议。
(2)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3)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5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2)负责管理其供电区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历史电量、户号计量点信息等营销系统档案。
(3)负责预测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用户典型用电曲线。
(4)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6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2)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主体注册相关信息,并将注册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3)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满足注册服务需求。
(4)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5)组织开展电力市场注册方面的政策宣贯、业务培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7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发电企业机组单元及物理参数管理,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机组物理参数信息。
(2)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市场注册基本要求
6.1通用要求
(1)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企业等市场主体,属于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非独立法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属于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企业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为基本单位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电力交易机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判断市场主体身份的认证标识。市场主体提交的身份信息须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
(3)当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4)市场主体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存在提供虚假或伪造注册资料的行为。
(5)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注册账号时,账号持有人应自愿提供相关信息进行个人实名认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三要素认证、个人人脸识别认证等。
6.2发电企业注册基本要求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改、扩)建机组按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发电企业并网规范、电网调度运行技术标准要求。
(3)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需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4)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5)省内提前关停机组、新(改、扩)建机组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
(6)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桥口电厂、鲤鱼江电厂),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7)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注册条件。
6.3电力用户注册基本要求
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均需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的用户。
(2)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3)参与电能量交易的电力用户,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注册条件。
6.4售电公司注册基本要求
(1)售电公司注册条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对售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具备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的技术能力。
6.5独立储能企业注册基本要求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并网技术条件和电网调度机构管理规范要求。
(2)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3)原则上具备计划曲线跟踪和自动功率控制(APC)功能,能够可靠接收和执行调度机构实时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其调节速率、调节范围、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等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要求。
7、市场主体注册程序
市场主体注册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息,并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完成管理员账号注册后,登录交易系统开展注册业务办理,签订入市承诺书后,视为注册生效。其中发电企业注册程序包括主体信息注册、机组信息注册;售电公司注册程序包括主体信息注册及公示;电力用户注册程序包括主体信息注册、用电信息注册。
7.1管理员账号注册
(1)选择身份。申请人选择市场主体身份,录入市场主体身份要素,其中市场主体属于自然人的,应录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居住证编号;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录入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账号信息填写。填写的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密码、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账号持有人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身份信息实名认证,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三要素、个人人脸识别等,并检验是否符合账号持有人管理要求,具体账号管理要求详见《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实施细则》。
(3)签订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市场主体应自行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CA证书及电子印章,完成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线上签订后,管理员账号注册生效;特殊情况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其他类型的电力用户,可在线提交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等注册材料扫描件进行人工核验。其中市场主体属于自然人,且该自然人持有管理员账号的,可不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3)管理员注册原则上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核验;特殊情况下,需人工核验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
(4)批发市场主体在完成管理员账号注册后,应及时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U-key,与管理员账号进行绑定。账号注册生效后,管理员须使用U-key登录交易系统。
(5)经市场主体授权后,管理员负责对该主体所有账号进行业务权限资格分配,其在交易系统的所有操作均代表该主体行为,法律责任由该主体承担。
7.2入市承诺书签订
市场主体完成管理员账号注册后,即可在线签订市场主体入市承诺书。
7.3操作人员账号注册
(1)批发市场主体可注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账号,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填写操作人员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密码,以及持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并分配操作人员账号权限。管理员通过交易系统对操作人员账号持有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检验是否符合账号持有人管理要求,具体账号管理要求详见《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实施细则》。
(2)操作人员账号注册原则上由管理员维护,保存后生效。
(3)操作人员在交易系统的所有操作均代表该主体行为,法律责任由该主体承担。
(4)批发市场主体应该自行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U-key,与其操作人员账号进行绑定。账号注册生效后,操作人员须使用U-key登录交易系统。
7.4发电企业注册
7.4.1主体信息注册
发电企业管理员登录交易系统填写企业信息,进行主体信息注册。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业务许可证、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银行开户信息、企业联系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
(2)电网企业根据发电企业名称推送相匹配的发电企业编码等企业信息至交易系统。
7.4.2机组信息注册
发电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机组入市申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电厂编号等信息,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发电企业机组单元及物理参数信息,电网企业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营销结算单元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机组基本信息:机组类型、容量类型、地理位置、投产时间、调度对应关系、结算单元名称、结算单元编号等信息。
(2)机组物理参数:额定出力、最小稳定技术出力、厂用电率、爬坡速率、冷温热态启动时间等。
(3)发电企业应对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推送的相关机组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机组数据与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一致后提交,经电力交易机构校核通过后生成机组档案。
7.5售电公司注册
7.5.1主体信息注册
7.5.1.1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机构以企业为基本单位进行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企业的唯一标识。售电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信息须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提交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3)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4)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
(7)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
(8)资产证明。
(9)技术支持系统材料。
(10)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
(11)信用材料。
(12)同意公示申明。
(13)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信息。
7.5.1.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区域网络分布证明材料。
(3)配售电业务服务章程等。
7.5.1.3电力交易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核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售电公司补充和完善;材料完整的,进行信息公示。
7.5.1.4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广东开展市场化交易业务的,可委托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注册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南方区域其他省区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广东开展市场化交易业务的,由注册地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业务申请范围将注册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7.5.2主体信息公示
7.5.2.1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的信用承诺书、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专业人员信息、经营场所和设备信息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等。
7.5.2.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申请并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1个月。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7.5.2.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对于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变更等异议,经电力交易机构核验确认后,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并继续公示;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注册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
7.5.2.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广东省售电公司目录,并在交易系统上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7.5.2.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报送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7.5.2.6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交易系统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的核验。
7.5.2.7售电公司从业人员同一时期内只能在一家售电公司登记;从业人员以其他售电公司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前,须由当前售电公司申请撤销其原登记注册信息。
7.5.2.8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征得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
7.6电力用户注册
7.6.1主体信息注册
管理员登录交易系统核对管理员账号注册过程中存档的电力用户基本信息,并进行完善。完善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常用联系人、联系邮箱等,信息保存即时生效。
7.6.2用电信息注册
电网企业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为标识,根据参与市场交易类型的有关要求,归集该电力用户在广东省内相应用电信息(不含临时用电)后推送至交易系统。具体分类和要求如下:
(1)参与电能量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试点除外)。归集并推送该电力用户在广东省内所有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电信息,交易系统根据推送信息完成电力用户电能量交易注册建档。
(2)参与电能量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试点范围)。归集并推送该电力用户在试点范围内所有工商业用电信息,交易系统根据推送信息完成电力用户电能量交易注册建档。
(3)参与需求响应交易。归集并推送该电力用户在广东省内所有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电信息,电力用户可以用电户号为单元在交易系统上登记需求响应资源,并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类型、资源所属地区、最大响应能力、最小响应能力等;交易系统根据登记信息完成电力用户需求响应交易注册建档。
(4)参与可再生能源交易。归集并推送该电力用户在广东省内所有用电信息,电力用户可以用电户号为单元在交易系统上登记参与可再生能源交易范围;交易系统根据登记信息完成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交易注册建档。
7.6.2.1新注册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办理用电信息注册所对应的用电户及计量点属于当前市场化电力用户的,可到电网企业办理电力用户过户业务。当月办理完后可进行用电信息注册,选择下一月份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7.6.2.2完成注册业务办理的电力用户默认为零售用户,电力用户可根据需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年度用电量核验后,作为批发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
7.6.2.3电网企业应为电力用户办理用电信息注册提供档案数据管理服务,并做好计量改造及典型用电曲线预测,确保具备电量分时计量能力和数据传送条件。
7.6.2.4电力用户在参与市场交易后应配合电网企业完成计量装置升级改造工作。因电力用户未配合完成改造工作,导致电量数据无法抄录的,按照电网企业拟合电量进行结算。
7.6.2.5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一直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未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7.6.2.6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电网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用户此前36个月分月历史用电量档案数据,用于中长期交易电量限值计算、履约担保额度计算等工作。
7.7独立储能企业注册
7.7.1符合注册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7.7.2电网企业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名称反馈相匹配的储能发、用电档案等信息至交易系统。
7.7.3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储能交易单元及物理参数管理,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储能交易单元物理参数信息。
7.7.4储能主体信息注册。独立储能企业进行机组信息注册时,必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入市申请文件和并网相关资料,填写独立储能企业默认充放电报价参数等交易基本信息。
8、市场主体信息变更
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交易系统进行更新,其中注册信息变更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8.1管理员账号变更
(1)由原管理员在交易系统提交拟变更的新管理员账号信息,其流程与原管理员账号注册一致。
(2)管理员授权委托书过期的,交易系统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员发送提醒短信。管理员须及时登录交易系统进行变更。
(3)管理员账号信息变更原则上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核验;提交证明材料需要人工核验的,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核验通过的,管理员账号信息变更生效。
8.2操作人员账号变更
(1)操作人员信息变更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提交账号信息变更申请,账号信息变更须满足账号管理要求。操作人员信息变更由管理员维护完成后,保存生效。
(2)批发市场主体需要注销操作人员账号的,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自主注销。
8.3发电企业信息变更
(1)发电企业的主体信息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信息等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
(2)发电企业的机组信息变更,不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3)发电企业主体信息和发电企业机组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与电网企业完成信息变更,并按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
8.4电力用户信息变更
(1)电力用户的主体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信息等应及时在交易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维护保存后信息即时生效。
(2)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变更,应及时在电网企业办理相关变更业务,电网企业通过匹配电力用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将变更信息推送至交易系统,系统核验完成后变更生效。
(3)电力用户计量点发生新增与删除业务的按照计量点在电网企业变更生效时间,纳入或退出市场交易范围;电力用户发生过户业务的,按双方在电网企业确认过户后的次月,纳入过户后新用户市场交易范围。
8.5售电公司信息变更
8.5.1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上述情形以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变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一般变更的,电力交易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材料核验,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导致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售电公司变更信息仍符合注册条件,但导致交易电量等发生变化的,按相关细则执行。
8.5.2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公示。
8.5.3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规范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股东情况、股权结构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股东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门备案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
(4)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专业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资质证明、社保证明等相关文件。
(5)配电网运营资质变更的,须提供运营资质变更等相关文件。
8.5.4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核验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8.5.5售电公司信息变更生效后,电力交易机构需要将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电网企业。
8.6独立储能企业信息变更
(1)独立储能企业的基本信息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信息等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
(2)独立储能企业的机组信息变更,不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独立储能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9、档案管理
9.1档案信息管理
9.1.1注册档案
市场主体注册档案指的是市场主体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具体包括主体账号信息、基本档案信息及电力信息,企业法人主体还包括工商档案信息。
(1)账号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具体包括账号、密码、账号持有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政务系统、运营商系统对账号持有人进行个人信息的认证
(2)基本档案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具体包括联系邮箱、联系地址等。市场主体应对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电力信息由电网企业负责管理提供,具体分为发电企业机组信息及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其中机组信息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具体包括发电企业编码、机组参数等;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可分类电能量交易用电档案、可再生能源交易用电档案及需求响应交易用电档案,均由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具体包括户号、计量点、结算户名、冰蓄冷标识、响应容量及用电量等;售电公司的用电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其签订零售合同的电力用户汇总形成。
(4)企业工商档案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具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通过对接工商部门数据核验该信息的准确性。
9.1.2交易结算档案
市场主体交易结算档案指的是市场主体参与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结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
(1)交易档案分为零售交易及批发交易档案,其中批发交易档案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结算服务合同、申报数据、交易价格等信息;零售交易档案包括零售合同、零售关系,以及零售结算模式等信息。
(2)结算档案包括日清结果、月结单结算、绿色账号等信息。
9.2档案管理原则
9.2.1市场主体发生注册、变更、退出等业务时,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做好系统中档案收集、分类汇总工作,保障档案材料完整、准确,实现市场主体基础档案的集中管理工作。
9.2.2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主体档案数据提供方应对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9.2.3档案数据提供方应实时更新市场主体相关档案数据,并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
9.3档案管理要求
9.3.1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主体全周期档案管理机制,做好零售市场主体从注册登记、档案变更、电量采集、交易结算、直到退市的全周期的档案管理。
9.3.2档案管理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实时收集多个业务环节过程中的档案变更数据,记录档案变更情况与变更时间,以及系统操作记录,建立业务与档案的有效连接。
9.3.3定期对市场主体档案形成版本管理,保留历史版本数据,实现关键节点历史档案可追溯。电力交易机构按日固化市场主体档案,推送日清算计量点清单、日清机组清单至电网企业。
9.3.4档案质量管控,市场主体注册、变更过程中,对每个业务环节的档案数据提供方制定数据交互规范,保障系统档案实时更新。对到期未及时更新档案的情况进行系统自动提醒。
10、暂停及恢复交易
10.1暂停交易
10.1.1发电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电力生产能力的,在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出具正式通知或函件后,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暂停交易资格处理,并解除其交易合同登记,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交易转让解决。
10.1.2售电公司违反市场管理相关要求或者违反相关规则的,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暂停交易资格处理,包括暂停中长期交易、暂停新增零售交易等。
10.1.3发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未满足《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暂停交易资格处理。
10.2恢复交易
10.2.1发电企业恢复电力生产能力的,在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正式通知或函件后,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恢复交易资格处理。
10.2.2根据市场相关规则,已暂停交易的售电公司满足有关条件时,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恢复交易资格处理。
10.2.3因电力业务许可暂停交易的发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业务许可满足《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后,依申请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恢复交易资格处理。
11、市场退出
11.1申请退出
11.1.1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请退出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允许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市场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注册条件。
发电企业申请退出市场的,须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向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文件对相关发电企业退出电力市场处理,并将该发电企业从发电企业目录中剔除。
电力用户申请退出市场的,须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电力交易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力用户作退出电力市场处理,从电力用户目录中剔除,并定期将电力用户退出情况向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11.1.2售电公司申请退出
(1)售电公司申请退出市场的,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2)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解除与零售用户建立的零售关系,缴清市场化费用、交易手续费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4)售电公司申请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出申请表、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仅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5)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出申请核验,核验通过的,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退出生效,由电力交易机构将该售电公司从售电公司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须定期将售电公司退出情况向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6)退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实名、书面将异议材料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退出申请不生效。待异议情形核实或处理完毕后,由售电公司重新发起退出申请流程,重新公示。
(7)电力交易机构在售电公司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6个月,期满退还。履约保函在退出后6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出后6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后退还其履约保函。
(8)在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协调下,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9)国家或广东省有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1.2强制退出
11.2.1市场主体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电力市场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将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定期将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情况向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11.2.2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被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不得再进入电力市场。
11.2.3强制退出后,市场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交易手续费及欠费,售电公司及其对应的零售用户须解除零售关系。
11.2.4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申请市场准入。
11.2.5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
11.2.5.1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5)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的。
(6)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
(7)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场信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8)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售电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为售电公司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9)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5.2强制退出公示期间,售电公司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11.2.5.3强制退出后,售电公司须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电力交易机构解除其交易合同登记,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对应批发交易电量、零售用户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
11.2.6国家或广东省有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2、其他
12.1本细则经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2.2本细则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2.3若广东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调整,则本细则相应内容按政府最新政策规则执行。
12.4本细则印发实施后,原《广东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试行版)》以及《广东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办法(发电企业分册)》、《广东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分册)》、《广东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办法(批发用户分册)》、《广东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办法(零售用户分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