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攀枝花市仁和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开发任务为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项目总投资约68.16亿元。详情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川环审批〔2023〕120号
攀枝花三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攀枝花市仁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代码:2303-510000-04-01-819569)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开发任务为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促进新能源开发,并为金沙江干热河谷攀枝花灌区工程提供水源创造条件。项目在金沙江右岸的波西村冲沟上新建上水库,利用已建的乌东德水电站水库作为下水库,新建输水系统、地下发电厂房等。上水库大坝采用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正常蓄水位1536m,死水位1508m,调节库容865万m3(其中74万m3库容为攀枝花灌区工程预留)。输水系统主要由上水库进(出)水口、引水隧洞、调压室、压力管道、下水库进(出)水口等组成,总长2383.2m。发电厂房位于输水系统中部山体内,布置4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的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12亿千瓦•时。项目总投资约68.1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151.68万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相关规划和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下水库进(出)水口设计,在下水库进(出)水口外围设置脉冲式拦鱼栅,下阶段应开展拦鱼栅专题设计,确保拦鱼效果。运行期在下水库进(出)水口上游设置鱼类早期资源监测断面,与乌东德库尾金江监测断面进行联动,建立快速响应调度机制,下阶段应专门编制鱼类早期资源监测方案及苗汛期电站运行调度方案。开展全生命周期水生生态监测和拦鱼效果监测,并开展工程运行对鱼类资源卷吸影响研究,结合相关成果及时优化、完善相关环保措施。施工期水下爆破避开鱼类繁殖期,爆破前采取驱鱼措施,最大程度减缓工程建设对鱼类的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砂石加工系统废水采用“细砂回收+高效旋流净化器”处理,混凝土生产系统冲洗废水采用中和沉淀处理,含油废水采用“沉淀池+成套油水分离器”处理,隧洞排水采用絮凝沉淀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洒水降尘。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成套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林灌。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开展工程淹没和占地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范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教育,设立警示标志,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科学设置弃渣场,严禁弃渣入河。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渣场、施工迹地等进行生态修复,有条件或有必要的施工过程中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采用当地适生物种,保证生物安全。
(四)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砂石生产系统采用湿法破碎、筛分工艺,并设置喷雾设备;混凝土生产系统进行密闭作业;选用带除尘器的爆破钻孔设备;施工区进行洒水降尘,加强环境监测及环境管理,在箐头组、新房子组居民点处设置临时声屏障,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外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场处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整改、优化。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仁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4日